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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资本引导法律规制初探
中国民间资本引导法律规制初探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得以迅速积累,其数量已经达到了足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程度,今后民间资本利用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然而近年来由于民间资本引导的缺位,大量民间资本扮演了“破坏者”与“受害者”的角色,给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基于此,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特殊时期,必须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民间资本引导须法律先行,这不仅已具备必要性与正当性,同时也具有了实际的可行性,其实现路径也巳渐渐明晰。
关键词:高利贷;民间资本;民间融资;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2)01-0122-07
一、引言及文献述评
当前中国民间资本闲置现象突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大量民间资本的存在意味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强大与经济发展的资本充足。然而,缺乏引导的民间资本不仅没有充分参与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之中,反而起到了扰乱社会与经济发展秩序的作用。基于此,关于民间资本引导的议题已慢慢进入当下学术界研究的视阈。王元提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引导庞大的民间资本进入对实业的正常投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回归到高科技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实体经济领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仇颖认为:“民间资本的发展与引导,政府与有关管理部门应坚持的方向是,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合理引导民间资本从‘地下’走到‘阳光下’使民间融资从分散化、非组织化向规范化、组织化发展.创新多元化融资渠道,为民营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蔡灵跃与钟士取则提出:“当前引导民间资本还存在制度上的不配套,尤其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的政策方面还缺乏较完善的实施细则和规定。”上述研究成果在充分肯定了加强民间资本引导的意义的同时,也为后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提供了借鉴。然而,学术界关于民间资本引导的研究还存在着一些缺憾,那就是,还没有出现从法学视角出发的研究成果。客观而言,民间资本的产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规律,其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其增值的愿望也是不能被否定的,关键是其增长是否具有合规性。博登海默曾言,通过法律增进自由、平等和安全,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意向所驱使的。可以想见,如果只单纯地从对策上强调引导民间资本,不仅很难从真正意义上确立理性引导民间资本的法律价值,也很难从宏观上形成引导民间资本的高效、持续而稳定的法律规制体系,从而也很难获得良好的民间资本疏导效果。
二、民间资本引导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在中国资本市场中,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我国自上而下已经开始着手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然而,现实显示单靠地方政府的一系列临时性引导举措还不足以实现即期的引导目标,尽快构建我国民间资本引导法律规制体系已十分迫切。
1.大量闲置的民间资本不仅没有参与到国民经济建设之中,还常常干扰社会与经济秩序。我国有大量的民间资本肆无忌惮地游走于资本市场之中,近年出现的“炒房”、“炒农产品”、“炒煤”、ct炒股”等事件中都看到了民间资本的身影。民间资本所到之处无不带来市场机制失灵与被炒对象价格飙升的结果,不仅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触碰了引发经济危机的底线。最令人担忧的是,在相关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组合控制措施之下,效果也不是很明显。此外,在国家采取货币紧缩政策的背景下,大量民间资本涌向“高利贷”,致使大量中小企业主在还款无望的情况下选择“跑路”,带来了企业纷纷倒闭与无数工人失业的严重后果。
2.缺乏法律规制的民间资本可能会成为引发金融风险的始作俑者。民间资本流动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极不易监督,这对金融风险控制是很不利的。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并设置了相应的监督机制,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我国民间金融机构运作还不够规范,违规操作时有发生,这无形中加大了民间金融的风险。另外,我国国有金融机构虽然具备比较健全的监督体系,但是在民间资本运作高利润的诱惑下,也频频爆出违规操作事件,增大了金融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银行私自挪用客户资金发放“高利贷”的现象,一旦被挪出资金无法收回,不仅仅侵犯了某些特定客户的权益,同时有可能带来严重的挤兑现象。
3.民间资本“伤不起”,亟需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通过研究外国经济发展史不难发现,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在缺乏民间资本引导法律规制体系的背景下,为实现增值的目标我国民间资本面临着巨大风险。比如,在民间资本参与炒作的事件中,总能赚得盆满钵满只是表面现象,其实很多时候是损失惨重。但是,为什么民间资本还要冒着巨大的风险去参与炒作呢,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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