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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监管与创新关系

浅析企业监管与创新关系   [摘 要] 以法经济学的方法与视角展开研究,以企业和政府各自不同的偏好为前提假设,构造出以安全和创新为替代品的无差异曲线模型。通过对政府的效用最大化,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最大化三个方面的分析,探讨监管政策的适度性与合理性――在安全监管与创新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并通过对法律和政策的分析,谈论实现这一平衡点的可能性。   [关键词] 监管 创新 食品安全      实业企业的监管并不比金融企业少,但是在实业企业的创新上却甚少引起大家的关注。在学者们都在谈论金融创新和这一崭新的时代有着更密切的联系的时候,笔者将创新回归到实业企业上。为什么我们的牛奶会出现三聚氰胺?为什么市场上会存在“毒饺子”?同时,是什么让我们执着于这些事故,而放弃了对企业创新的关注。在监管与创新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又如何实现效率?也许答案就在于???们每个人真正关心或者喜欢的东西各不相同。将这些各不相同的喜好进行调和也许十分困难,但是最好的结果也许就在调和的过程中得以实现。   一、在监管与创新之间   政府总是喜欢监管,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例,政府经常进行制定规章政策、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设备的条件、生产许可以及从业人员许可等各种各样的监管活动。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是因为,一个政府更看重社会群众的反应 ,能够引起媒体关注的焦点和当下引起人民愤怒的那些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常常迫使政府不得不及时给予回应。而且,我们认为,每一个政治家或者立法者都有任期,从这个角度讲,比起长远利益(比如推动创新)来,他们更关注任期内的现实利益(比如保证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与此同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还面对着另外一个问题,使得监管者忽视长远利益,那就是创新所带来的经济增长 在这样的国家并不明显,相反,为已经拥有成熟技术的国家进行加工服务则更具有比较优势。还有一些国家则通过模仿等手段降低技术创新的成本。   而企业对监管的反应通常都是抱怨或者不满,这是为什么呢?监管本身也是存在收益的,对于一个遵守了监管要求的企业来说,它能够获得更多的安全和良好的声誉(比如优秀企业或者绿色企业这样的评选活动),它们有什么不愿意的呢?难道企业在安全之外追求着一个更好的目标吗?我们认为是的,并且认为这一目标就是创新。 博弈论中的斯塔克伯格模型充分说明了即使追随厂商比领头厂商拥有更多的信息,但是领头厂商依然能够依靠自己先行的主动选择较大的产量获得较多的利益。 因此,对于渴望自己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技术创新无疑会为其在同行业竞争中带来更多的利益。   正因为如此,政府才会热衷于制定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和报告要求,且乐此不疲。而企业面对自己有限的资源(包括员工的工作时间、企业的机器设备等一系列资源在短期内是恒定的),更希望自己每一单位的成本都能发挥最大的价值。生产的安全性确实是厂商追求的目标之一,但是当守法成本的最后一单位投入所产生的收益小于投入到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时,企业会认为这一决策或者选择将产生无效率的结果,因此,它们会选择违法。   政府早就料想到了这一点。任何违法都会面临着一定的罚则:或者罚款,或者吊销执照,或者监禁主要负责人。政府意图保证自己的政策或者决定能够产生它所预期的安全效果,却不曾想进一步扼杀了企业的创新动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还得计算违法之后所产生的罚款,有时候随之而来的无形损失比罚款还可怕。 下面举个简单的例子加以说明:当企业选择守法的时候,它要为此支付5万个单位的成本,但是我们假设此时已经没有效率。那么,企业考虑违法,这时将面临10万的罚款(此处我们以数字的方式将此处的成本计算简单化处理,正常来说,企业面临的罚款期望值应当为:可能的检查*期望每次检查的违例数*每次违例的平均处罚 )和无形损失,但是最重要的是往往无形损失会让企业放弃很多机会,因为无形损失可能导致企业退出这个市场,因此从成本角度衡量,至少创新的成本要大于罚款与无形损失之和企业才可能实行。这恐怕得需要额外的激励。   二、构造模型   为了进一步求证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笔者在本部分意图通过模型来进行阐释相关原理。在构造模型之前,假定符合以下的条件:   1. 企业更偏好创新,政府更偏好监管。   2. 政府和企业都是效用表示为在给定的预算下购买的安全与创新的两种目标商品的组合。   3. 守法成本是指企业为了获取安全,服从政府的监管所支付的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生产安全标准和报告要求。   通过前面的假设以及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获得这样一条无差异曲线:      但是,我们知道,法经济学对政策的考察与讨论在于确定其是否有效率,而这一效率既不是政府的效率也不是企业的私人效率,而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在此,笔者将对政府g*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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