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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年终结账应关注成本费用问题
汇算清缴年终结账应关注成本费用问题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税”不同。2009年是中国经济不平凡的一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财税部门顺时应势,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从而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年终结账和汇算清缴,本文将结合2009年出台的一些财税政策,简单归纳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成本费用扣除问题。
一、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
在进行2010年(即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该关注一下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它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区别与联系。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就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行了以下几个要点的汇总: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包括: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进行严格控制。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上:财企[2009]242号规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国税函[2009]3号规定,包括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范畴。对此,在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汽油费、物业费、个人出差餐费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注意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发放的对象:即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要注意与临时雇佣人员的劳务费区别(强调服务的连续性和周期性);同时,员工应为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放”的,这里的发放不等同于发生。
●关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二、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另外,关注与利息相关的2个必威体育精装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及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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