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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基本理论和应用意义

浅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基本理论和应用意义   摘要: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本文结合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内容和特点评述了此准则在实务中的应用意义。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 思考 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新会计准则(含《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中就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此项准则,国内现有的文献资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制定及其效果的研究较少,笔者之所以选择此项准则来写,主要是借此引起更多人对此准则的注意和进一步研究,以正确、合理运用于实务中。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相关简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通常意义上的货币性交易相比,无论在会计确认、计量上,还是从报表列报与信息披露而言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加以规范。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推出具有历史必然性,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三个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即公允价值,损益确认,关联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笔者认为,这些改进具有理论进步性和客观适用性,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市场环境。笔者将在以下文章中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同时,新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由于上市公司业务的多元性、复杂性,三方面的重大改进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进而间接影响到公司的市盈率等相关财务指标,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预期。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应用意义的分析和思考   1、“公允价值”的重新应用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而账面价值则是在历史成本法下的一???历史计量观。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满足条件的资产,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2001年颁布的准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倘若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在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会造成资产价值的高估,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相反的,当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以账面价值入账,会造成资产价值的低估,这种低估会在后期资产评估的调整中反映出来,导致企业的资产在不同期间内发生大幅度波动,从而违背了一致性原则。可见,运用账面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有着很大的不合理性,使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大大降低。既不能给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也不能客观反映企业资产的经济价值。此时,公允价值的优势就明显的凸现出来。以可靠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能更加准确的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使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相关性显著提高,为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了有用的财务信息,其进步意义不言自明。   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并不是一个新举措。早在1999年,我国颁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就提出了应以公允价值记录换入资产价值的概念。但是由于我国一直缺乏公允价值存在的外部环境,在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淡化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以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交换的资产。可以说,2001年的准则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环境而做出的理论让步。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不断发展,经济环境有了很大的改观,财务人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获取运用公允价值有了客观的基础。在今年的新准则中,重提公允价值是必然的举措,既符合理论要求,又能促进实务发展,可谓是今年颁布的新准则的一大亮点。   2、发生补价的损益确认反映了经济实质(商业实质)   新、旧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交换产生损益的条件是不同的。旧准则中,其确认损益的条件是: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收到补价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1)   新准则中,其确认损益的条件是:以账面价值入账的资产,即使交换时发生补价,也不确认损益;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且交换发生补价的,不论是支付补价还是收到补价,均确认损益,公式如下:   支付/收到确认的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其账面价值 (2)   由公式(1)可以看出,旧准则只允许收到一方确认部分转让损益。确认的转让损益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转让损益的少量部分,无法反映经济实质(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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