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一事一议”制度化安排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实践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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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一事一议”制度化安排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实践思考

村级“一事一议”制度化安排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实践思考   [摘要] “一事一议”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在具体实施中面临“有事难议、一而不决、决而难行”等问题。要真正发挥 “一事一议”制度的作用,就必须提高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坚持量力而行,做到规范操作。   [关键词] 一事一议农村公益事业农村公共产品政策建议      一、农村“一事一议”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      最早实行农村“一事一议”是在20世纪90年代,真正得到农民认可并广泛推广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2000年,作为全国率先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安徽省规定,在农村取消 “两工”(即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村内兴办公益事业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乡村道路、植树造林等,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从此,“一事一议”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创新,正式进入操作层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已在全国推开。“一事一议”实际上就是以乡(镇)或村为社区,让社区全体成员对其公共需要,进行公共选择,并为其选择的公共消费的产品和劳务分担生产成本的制度。它是从根本上治理农村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体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农村“一事一议”实行中遇到的问题      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一事一议”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许多困难,使这一制度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据对陕西省25个县1000个农户的调查,2005年“一事一议”筹资额人均仅1.4元,按人均筹资15元的上限匡算,真正开展了“一事一议”行政村的筹资比例,也就是10%左右。与2004年的人均1.6元相比,2005年人均筹资额下降了12.9%,绝大多数村没有真正开展“一事一议”。   1.困境之一――“有事难议”   “一事一议”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能干多少,纯粹是村一级全体农民自己的内部事务,加之不同村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的禀赋不一,村情更是千差万别,为了最大限度提高议事效率,上级政府只要作出原则性规定就可以了。然而各地在推行过程中,基于对控制农民负担的考虑,制订了从村内议事、申报审批、征缴管理、决算公布到审计监督的严格操作程序。具体到村内议事,又要经过项目的提议、论证、审议、实施等环节,要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会议,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及其质量监管、材料、财务等小组,制定筹资筹劳方案、分户负担卡等,无论哪一个环节被忽视了,都可能半途而废,前功尽弃。在一些地方,甚至连何时召开何种议事会、会议规模都有明确规定。通过这种繁冗而且每个环节近似一致性同意的操作,“一事一议”过程中的农民负担固然是得到了控制,但议事效率如何,能有多少村级公益项目得以投建,就可想而知。特别是撤乡并村后,一个村动辄方圆数十里、上千户、数千人,即使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按每10户~15户一名代表计算,开会人数少也在百人之多,同时,不少村民对村内的事情也关心不够,知道不多。“一事一议”广泛存在的集中开会难、会场安排难、意见统一难、经费筹集难等诸多矛盾,更为紧张和突出,   2.困境之二――筹资资金有限,难办大事   各地在实际操作中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即年人均筹资不得超过15元,筹劳不超过10个标准日。以资代劳、以劳代资、劳资减免等要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一事一议”只是筹集村内兴办集体和公益事业的部分资金,而其余资金来源既无明确规定,更无其它保障,“一事一议”实际上成了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的唯一渠道。以2000人的村子为例,“一事一议”能够征收到的资金的上限,不过区区3万元,这样的上限应付小额的开支还可以,遇到乡村道路硬化、兴修水利等稍微大一点的开支,或者一年有几项公益事业开支,就只有望事兴叹。   3.困境之三――“议而难行”   现阶段,不要农民自己掏钱的事相对好议,而要农民掏钱出劳的事就比较难议,即便是议了也是议而不决、决而难行。据对陕西省25个县的调查,有67%的农户认为,一事一议议不起来,也议不成事;有22.6%的人认为只要给大家做好工作,筹资数额不大,真正为村民办好事还是能议起来的;有10.4%的人认为无所谓。尤其是一些村民对待兴办公益事业的态度,往往采用实用主义、本位主义,凡是自己直接受益、眼前受益、靠近自家或在本组的事就同意,否则,就坚决反对,讨论中很难形成统一的意见,特别是几个村共用的道路、桥梁、涵闸等覆盖范围较广的公共设施,就出现“众人老子没人抬”的局面。对一些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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