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概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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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概论

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概论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15-02   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两大潮流正在日益影响着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前途。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的区域贸易安排。其旨在促进区域内乃至全世界的自由贸易,而且其基本制度都呈现出成熟的法制化特征。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强调国家主权,其主权的让渡是有限的。正是由于这个根本原因,北美自由贸易区在法律制度方面呈现其独特性。本文只选择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则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可以为我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 北美自由贸易区 法律制度 冲突 解决 借鉴         一、北美区域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背景   1848年美国-墨西哥战争使得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留下了领土宿怨,但其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近160年的时间内没有相互发生过战争。在1916年发生过一个小插曲,当墨西哥领袖潘乔#8226;维拉袭击新墨西哥的一座小城后,约翰#8226;皮尔辛将军率领部队跨过边界追击墨西哥军队,但无果而终。然而,这也几乎算不上一次真正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战争。美国不仅和自己的近邻和平相处150多年,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存在军事紧张状态。美加边界是世界上最长的国际边界,美墨边界是世界上第三长的边界。但是在这两条边界上都没有驻军防守,尤其在墨西哥边界有很多关税和移民机构,但却没有任何军事堡垒。在成员国经济总量上,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也存在重大的差别。在北美,美国的经济绝对的占优势地位,美国经济总量大约是加拿大的10倍,大约是墨西哥的20倍。   “北美”这个词并不能使人想起任何特别的东西,它只代表地图上所描绘的北美大陆形状。150年和平的历史和美国强势地位的占据,催生了一种北美三个国家间“分立”的观念,加拿大和墨西哥尤其持有这种观念。美国并没有过多关注这些,而加拿大和墨西哥两国当然对此很重视。而“主权”这个词在北美具有一种特殊的强制力。   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初衷不是来自美国。它起初来自加拿大,并最终导致了1989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完成。建立北美大陆范围的自由贸易区的想法来源于墨西哥,尤其是墨西哥卡洛斯#8226;萨利纳斯总统政府,萨利纳斯总统将其作为一种开放自由市场和实施的“新自由主义”改革的手段。   二、立法机制与法律体系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主要机构是由3个政府内阁级的代表组成的“自由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称为秘书处的一个常设机构进行协助。他们的功能是劝解、调解性质,并没有被授予一般意义的立法权,只是在协定规定的极为有限的情况下,例如在NAFTA争端解决小组所采用的程序规则中,自由贸易委员会才有一定的立法权。   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没有授权其主管机构“自由贸易委员会”以立法权,自贸委员会没有进行“二级立法”的权利,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体系较为单一,只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及其相关附件构成。   关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效力,就美国来讲,在美国的宪法体制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拥有条约的地位。条约和联邦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在最高法原则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效力高于所有与之不相符合的州法律。它的效力也优于其他在其之前制定的联邦法律。与所有的条约一样,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从属于美国宪法和其他在其后制定的联邦法律。如果美国国会废除了整个的或部分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将会在国际法层面上违反约定,这将引起美国对墨西哥和加拿大的责任。然而,一个美国法院如果必须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和一个后来制定的联邦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它将适用这个后来的联邦法律。与此同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绝对没有与欧盟法律一样的“直接效果”。《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否定了“直接效果”的观念。首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规定不应当授予一个成员国公民起诉另一个成员国的私权利。一个公民是否应当基于违反《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而起诉自己国家的政府,这个问题应当完全由该国家的国内法决定。根据美国法律,很确定规定不存在私人起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不是一个“自动生效的条约”。总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纯粹涉及的是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义务。   三、法律冲突与争端解决   北美自由贸易区没有建立起强大的机构以承担起协调法律冲突和矛盾的重担。它主要是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技术层面去发掘调和法律的手段,并试图通过两个层面的结合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一个有效的机制。例如,在调和有关健康、环境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区明确承认每个成员国有权制定自己国家这些方面的法律,但是同时认为成员国有义务“共同合作”以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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