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各专项资金计提标准的相关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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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各专项资金计提标准的相关规定

  土地出让金各专项资金计提标准的相关规定  2004 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 入中计提6项专项资金,对各专项资金的计提亦出台了相关配套 规定,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整理归纳各专项资金的计提标准如下: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由财政部 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从招 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 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 理办法》(财综〔2004〕49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4]49号 第二条规定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 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 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43 号 一、从 2012 年 1 月1日起,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四、教育资金 《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 策的通知》财综[2012]2 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区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教育资金,并实行按季预提, 年终统一清算。 五、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 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 [2006]25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关于切实落 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 第四条规定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各地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可以按照当 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 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 务费后余额的 5%左右核定,具体安排资金数额由市、县财政部 门商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但是《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 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9]74 号第三条规定 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 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   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 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新批准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 1 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严禁 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 由用地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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