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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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思考

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思考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是住房分配货币化。10多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当时环境设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已经很难继续走下去。      一、从住房“分配”说起      在计划经济时期,城镇住房由国家或单位建设,分给职工家庭居住,职工支付低租金。这种住房供应形式,当时统称为“分配”。这个“分配”,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初期,理论界就融入了超乎住房以外的其他概念。当年,理论界“把住房制度改革作为城市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继而从对传统分配理论的反思研究传统体制下的住房分配问题”;“二次分配理论认为,传统住房制度是通过国家对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因素进行统一扣除,政府统一建房,以实物形式向职工分配并无偿使用的过程完成的。因而,可以认为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或只有很少的住房消费因素”。1991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2340元,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大约为800元/平方米,一个双职工家庭,买一套6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总支出相当于10多年的全部工资收入;如果租房,60平方米住房的月成本租金大约180元,住房租金支出相当于全部工资收入的46.15%;而当时城镇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53.8%,租房和吃饭正好把工资收入花完。住房负担确实太重了。没有辅助措施而提高住房租金,不可行;让职工买商品住房,也不可行。   住房制度改革从一开始就与劳动收入分配制度交织在一起,承担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改革的职能。按照住房是一种劳动分配的理论推理,需要在改革中对原“分配不足”给予补偿。住房的“分配”,成了劳动分配的表现形式,不但要承担将来新制度的成本,还要承担历史制度欠账的成本。   1998年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对原有公房按成本价向原住户出售;对新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供应。还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将老职工和新职工区别对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时间点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已“分配”了公有住房的,购买公有住房;“分配”的住房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发放未达标补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供应经济???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分配货币化,一部分通过住房公积金来实现,一部分通过住房补贴来实现。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的部分,增加了职工实际的工资收入,或者可以把它表述为增加了职工工资中的住房含量;住房补贴则根据房价和地方财政的能力来实施。   在当时的角度,这个住房改革的方案是很符合实际、很理想的。老职工,因为“原劳动分配不足”,通过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获得了欠缺的“劳动分配”;新职工,供应负担得起的住房,如果哪个城市房价高,可以获得补贴。住房从“实物分配”转向了“货币分配”。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分配的还是住房      如果不是后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的调整和住房价格的无情上涨,“货币化分配”的目标好像也能够实现了。但是,情况不是当年所想象的。   住房货币化分配实际上是一个与住房供应体制有关的问题。当年的政策设计是“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住房供应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住房补贴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基准。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政策设计,是使职工家庭有能力购置住房,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加上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原政策设计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了。   房价上涨,“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不是也该调整,成为“货币化”继续推进中十分棘手的问题。以“买得起”为准则设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在快速上涨的房价面前左右两难。当年研究理论的学者没有说,工资中住房含量究竟应该有多少,“欠缺”的劳动分配究竟该“补偿”多少,工资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时“住房货币化分配”算达到了;也没有想到,房价上涨会使享受“分配”的人总是觉得住房“分配不足”。   与住房补贴相关联的是各级干部的住房标准。从计划经济时期开始,干部住房都是有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也有相应的级别,一般雷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住房自然也得按照行政机关干部的标准。住房制度改革中,住房补贴的测算,都是按照干部住房标准得出的。由这个住房“标准”所延伸的逻辑是:既然住房是劳动“分配”,这个标准就是我该享受的“劳动报酬”,体现了我的“劳动价值”;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将等价的“劳动报酬”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我;那么,房价上涨,我买不起这个标准的住房,与住房等价的货币就应该增加;如果货币分配增加不了,就应该供应给我以分配的货币能够买得起的相应的住房。严格意义上说,住房福利分配没有变,只是将一部分“分配”转化为货币。   经过几年的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建立,大部分单位都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从制度上,大多数符合条件地区的行政机关都建立了住房补贴制度;实际上,真正实行住房补贴的主要是有财政能力地区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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