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长沙天星暑期班物权法、侵权法讲义(2014年8月1日_钟秀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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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沙天星民法讲义 钟秀勇 第一讲 占有 一、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 特别提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是例外。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甲丙基于承租权(债权)占有房屋,丙、甲间并无债的关系,但丙基于占有连续对甲构成有权占有。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再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 ?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①《物权法》第242条 ②《物权法》第243条 ③《物权法》第244条 【例3】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当作生日礼物赠与不知情的丙。一年后,甲发现后请求丙返还该手机。但该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①丙为善意自主占有人。②这样的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是没有注意义务的,丙对甲的所有权遭受损害不可能有过错。甲不能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4】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己有出租不知情的丙,租期2年。一年后,甲发现后请求丙返还该手机。但该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①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这样的占有人有一定的注意义务!②手机因磨损、折旧给甲造成的损害,丙不具有过错(未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甲无权请求丙赔偿。③手机因不当使用(如丙用手机钉钉子)损坏给甲造成的损失,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例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己有质押不知情的丙。一年后,甲发现后请求丙返还该手机。但该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①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②手机因磨损、折旧给甲造成的损害,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质权。谁都应当知道,质权人对质物是不享有使用权能的。),甲有权请求丙赔偿。③手机因不当使用(如用手机钉钉子)损坏给甲造成的损失,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质权),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三要素 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例6】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①乙为手机的占有人。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例7】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①乙为手机的占有人。②由于甲对乙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成立间接占有。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现实交付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 【例8】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甲、乙还约定:“乙分期支付手机的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手机的所有权。” ①乙为手机的直接占有人。②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的规定,若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甲享有取回权(对乙享有返还请求权)。所以,甲为手机的间接占有人。 【例9】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①乙为直接占有。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因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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