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调查与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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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调查与分析

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调查与分析   2004年6―9月,我们对中央大型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的改革情况进行了样本问卷调查。下发问卷2000份,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填答,回收350份。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公司制改革的进展      在所调查的国有大型企业中,企业的改制面达到51.0%。其中,已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比例为13.5%,已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占28.6%,已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占8.9%,正在进行改制的占20.7%,尚未改制的占28.3%。   在已改制企业中,存在四类情况:第一,有30.5%的企业选择的是整体改制。第二,有31.7%的企业正在推进整体改制。第三,有15.8%的企业选择的是已完成局部改制。第四,还有17.1%的企业目前正在推进局部改制。      二、股权多元化      在所调查的企业中,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已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比例占43.9%;公司上市方案已获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准备上市的占3.7%;公司正在准备申请上市的占17.1%;目前还没有上市打算的占30.4%。   关于进一步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途径选择问题,在所调查的样本企业中,选择“经营者和职工投资入股”的企业居首位,为28.0%;第二是“规范上市”,为22.0%;第三是“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为20.7%;第四是“引进民营资本”,为4.9%;第五是“中外合资”,为3.7%;选择其他途径的企业占21.7%。   关于国有股比例问题,在所调查的企业中,有14.6%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全部退出;有13.4%的企业认为国有股以参股为宜;有34.1%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相对控股;有25.6%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绝对控股;还有7.3%的企业认为应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需要强调的是,推进股权多元化,调整股权结构,目的就在于规范国有股东的行为。引入多元股东,包括其他的国有股东、非国有股东、外资股东,有利于所有权到位;有多元股东的制衡,易于实现政企分开,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在本次调查的企业中,已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占31.7%;已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理层的企业占21.9%;已建立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占7.3%;尚未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占30.5%。   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责、权界定及运行情况来看,有31.7%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清晰,关系协调,运行规范,各司其职;有32.9%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基本清晰,运行基本协调,基本能发挥各自作用;有1.2%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不清晰,运行缺乏规范,难以发挥各自作用;其它情况的企业占18.3%。   在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上,在54.8%的企业中,行政性的力量仍然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其中,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命的企业比例居首位,达到25.6%;由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董事会通过的企业比例为15.8%;由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业比例为13.4%;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企业占13.4%;其他情况占14.6%。   在公司总经理的产生方式上,与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相类似,行政性因素仍然起到主导作用。其中,由上级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的占24.4%;由上级推荐,董事会聘任的占24.4%;由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任命的占19.5%;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占21.9%;其他情况的占6.1%。   为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必要的举措。在已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中,认为独立董事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仅占2.4%;认为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占14.6%;认为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公司占1.2%。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68.3%;认为很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3.65%;认为没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1.2%。   关于监事的作用问题,认为内部监事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企业占46.3%;认为能发挥很大作用的企业占6.1%;认为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企业占9.75%;有21.95%的企业没有设立监事;有2.4%的企业对设立内部监事的作用持否定意见,认为没有必要设立;还有2.4%的企业认为很有必要设立内部监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们认为,第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重视机构的搭建,更要重视机构运行的规范性和协调性的建设;第二,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改变行政权力主导甚至直接任命高层经理人员的情况,将这项权力交给董事会行使。第三,改进和完善国有大型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目前对于中央企业设有外派监事会,对于改制后的企业还设有内部监事会,如何使二者有效、协调运行,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四、对经营者的激励与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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