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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法理基础与实证分析

量刑建议权的法理基础与实证分析   摘 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对量刑建议权制度进行可行性建构,对于加强特殊预防和减少社会对立面,构建和谐社会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和谐;量刑建议权;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12-0078-04      一、量刑建议权的法理基础      1.量刑建议权的价值规制。现代诉讼理论认为,程序除了实现结果公正的工具性价值之外,程序过程本身也具有某种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程序法可以创制实体法,以此弥补实体法的不足,程序法对程序形式性的强调,本身就有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量刑建议权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诉机关通过履行量刑建议,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检察机关在行使量刑建议权的过程中,需要全面查明事实真相,准确收集证据。它通过量刑建议权的实施,有效地监督了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时客观上也增强了被告人的辩护能力。这些行为使得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朝着“工艺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使得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不断“阳光”、“清晰”、“脉络化”,这就保证了法律的准确实施。二是量刑建议权的目的是准确求刑。审判权在诉讼中居于一种超然居中的地位,其目的在于以公平的态度看待提交到他面前的争议,并尽量不带偏向地进行裁决。而量刑建议权本身就是一种倾向性明显的权力,其存在的意义很大方面就是为了更准确地追诉可能存在的犯罪,以此与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相对抗,形成力量互相制衡的诉讼结构。求刑是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直接目的,但量刑建议权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请求权,它的存在看似没有任何实体上的决定意义,只能够在程序上引起诉讼的发生,并以此请求审判者作出倾向自己的有罪判决,对于审判者最终如何决定,量刑建议权只能够起到引导作用而非实体上的决定性作用。但是量刑建议权实际上它是刑罚体系中的连结之权,是刑罚权从静态走向现实的连结性因素。量刑建议权的作用在于保障并促使刑罚权的实现,具体表现在代表国家向刑罚裁量权享有主体提出施用刑罚及施以何种刑罚???请求,这是促进刑罚权从静态走向动态的一个十分关键性的因素。   此外,量刑建议权对于不断完善“对抗性”诉讼模式更有显著的价值:量刑建议权推动被告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量刑建议就量刑问题创造了理性对话的环境,使辩护方有了一个批驳的“靶子”,使辩护方有针对性地开展量刑答辩,以纠正控方不合理之处。   2.量刑建议权的认识维度。美国著名法学家罗#8226;庞德曾指出:“法律承认提供的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过程。错误认定曾导致过许多错判。”[1]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必须经过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在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要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这个审查过程,是一个再实践和再认识的过程,检察人员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进行必要的补充侦查等一系列审查活动,最后才能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开庭进行审判,这是控诉方、辩护方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经受审判检验的又一次实践过程,也是认识过程的又一次飞跃。法庭将全面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和主张,核查双方提出的证据材料,然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是否有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作出判决,而检察机关又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动用抗诉权。   在上述过程,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使得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精细化的程度,因为它不仅需要以事实证明当事人是否犯罪,更需要以事实证明其犯罪的程度。但是,“人的认识不是直线的,而是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近似于螺旋的曲线”[2]。为了保证检察人员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刑事诉讼法根据实践经验设定了一系列诉讼程序和制度,而量刑建议权这一制度的设立使检察人员在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上具有了相当程度的保证,成为影响司法人员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重要因素,这将不仅针对检察人员,更会指向法官的审判活动。在一定的条件下,认识的非至上性是可以向认识的至上性转变或发展的,确立量刑建议制度是认识的非至上性对刑事诉讼提出的客观要求,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正像有学者指出的:“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可以在检察官与法官之间建立一种互动机制,一方面检察官为了提出正确适当的量刑建议,获得法官的认同和尊重,就必须认真地研读法律、仔细地分析案情;另一方面,法官要判断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正确适当,如果要作出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有较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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