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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俄投资合作风险及防范
对俄投资合作风险及防范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投资风险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影响愈来愈大。多年的对俄经贸合作实践告诫我们,搞投资、做项目,除了必要的科学与技术论证之外,还必须有法律同行。用法律考量合作项目与内容,防可做壁垒,攻可做武器。 关键词:中国;俄罗斯;投资;法律 中图分类号:F752.7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0)04-0032-03 多年来,中国对俄经贸合作的主要内容是“资源+资金”。需要俄罗斯的资源,俄更看重的是中国的资金,“250亿贷款换石油”项目就是很好的例证。据俄财政部的估算,在今后20~25年间,俄罗斯至少还需要25000亿美元的投资(平均每年至少1000亿美元),而且有30%将来自国外。为了吸引资金发展能源、采矿和木材加工业,提高远东和东西伯利亚以及萨哈林大陆架石油天然气的开采能力和促进木材加工业的快速发展,俄罗斯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譬如,实行东西伯利亚石油出口零关税、建立西伯利亚和远东特税区等。但无论怎样,对俄罗斯及其东西伯利亚和远东来说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吸引投资,建立新的地缘经济,更好地开辟亚太市场。这无疑是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机遇,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投资风险意识,以减少盲目投资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对俄企业投资潜在的风险 俄罗斯从原苏联时期起,每实行一项经济社会措施,事先都会颁布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俄罗斯联邦的《经济特区法》、《外国投资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和《海关法》等。俄罗斯的法律法规数以千计,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尤其是涉外的法律法规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俄罗斯复杂的法律政策环境,其政策法规难以预料的多变性和突发性以及执法的随意性,致使许多外国企业在对俄投资合作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从“安大线”输油管道方案“停摆”和“萨哈林2号”风波到俄罗斯的“禁商令”和打击“灰色清关”,都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一)俄罗斯法律变数带来的风险 由于俄罗斯的某些法律法规中保护本国利益的特殊条款过多,致使外国企业在对俄投资合作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以“萨哈林2号”为例。“萨哈林2号”是1994年由荷兰壳牌石油集团、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和三菱商事株式会社按55%、25%、20%的比例,共同出资开发的、俄罗斯最大的外商投资的石油天然气项目。根据1995年开始实施的《产品分成协议法》,“萨哈林2号产品分成协议”是“只有在投资方收回全部成本后,俄政府才能与其分享利润”。但是,在一期工程投产后,随着俄罗斯各大油气公司实力的壮大和国际油价的攀升,俄政府对产品利益分成方式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俄罗斯法律界、环保界和地质学界的人士以“萨哈林2号”项目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为由,呼吁停止该计划。2006年俄自然资源部根据俄总检察院的要求,撤销了先前(2003年7月25日,俄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认定国家生态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萨哈林2号”项目所作结论的第600号令》,批准开发比利通一阿斯托赫斯基油田和隆斯基天然气田)对“萨哈林2号”项目二期工程做出的专家生态鉴定,并取消对其的认可,“萨哈林2号”项目因此不得不暂停运作。后几经周折,最终以外资公司向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出让50%(壳牌25%、三井物产15%和三菱商事10%)的股权才使该项目得以正常进行。 (二)俄罗斯非正式制度导致的风险 “灰色清关”是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的、经俄罗斯海关默许的一种不规范的通关方式,也是持续了20年之久的中俄民间贸易的一种潜规则。这种通关方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为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应该说“灰色清关”是历史的产物。但它毕竟不是正规的清关方式。俄罗斯的税警部门曾多次(1998年、2004年和2005年)以无货物通关证明为由,查抄中国的商贸中心。但是,通关的便捷、高额的利润(“白色清关”的清关费用比“灰色清关”高出20%~30%)和侥幸心理让华商忽视了无法提供海关合法手续的风险,为日后货物被查抄埋下了祸根。俄罗斯在打击“灰色清关”时明确表示:“灰色清关”是违法,而走私是犯罪。2007年俄罗斯“禁商令”风波、2008年“一只蚂蚁”市场的突然被查抄,均导致大批华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我国数千家相关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教训是惨痛的。俄方不考虑历史原因,而让华商做“替罪羊”的行为告诉我们,游离于俄法律框架之外的潜规则是陷阱,中俄贸易必须走正规清关、依法经营之路。 (三)俄罗斯生态环保问题造成的风险 近年来,俄政府越来越重视环保和生态安全,很多时候会因生态和环保问题而终止或改变协议,“萨哈林2号”项目曾有此遭遇,众所周知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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