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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与重构城市住房市场结构调整
失衡与重构城市住房市场结构调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房地产业的发展必须长期坚持市场化的方向,不能因为一段时间、某些方面、某些地区出现了一些问题,就片面地否定我们20年来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违背价值规律来解决住房问题。但在始终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同时,必须坚持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方针,加大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 不能谋求在短期内解决大部分人的住房问题 住房消费本来应遵循梯度变化规律。但目前住房消费普遍追求“一步到位”或“尽快到位”。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明显,在造成使用价值浪费的同时,导致了需求膨胀,引起价格上涨,而价格上涨和房地产信贷的支持又刺激了投资性需求的膨胀,形成“财富效应”,形成“租房不如买房”、“迟买不如早买”、“买小不如买大”的消费预期,进一步加剧了住房需求膨胀。当前,一方面我国住房消费的整体水平已经超越了应有的经济发展阶段,另一方面真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由于住房建设的拉动,宏观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结构性矛盾。相对于住房建设,当前我国城市交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文化教育等与同等经济条件下的其他国家相比,则差距较大。城市居住环境恶化,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差距极大。 不能用西方标准来衡量中国的住房水平 到2020年,我国人均GDP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按照西方国家的标准来衡量,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5~60%,人均住房面积将达到35平方米/人以上。在此期间,约有3亿到3.5亿左右的新增城镇人口需要解决住房问题,加上城市危改和住房消费升级带来的需求,以及工业化和经济增长带来的用地需求,中国有没有这么多土地可以用于城市建设?目前我国大多地区经济发展模式仍然是“工业化――城市化――经济增长”,GDP的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依赖“土地+信贷”,吸引外资依靠“减税+减免地价”。按照以上标准进行住房建设定位,在短期内形成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拉动,对其他行业尤其是钢材、水泥、建材等高能耗产业的拉???,将进一步加剧宏观经济的过热,加剧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紧张,以及一系列问题和矛盾。 我们必须认真反思20年来逐步形成的房地产业发展政策,科学合理地量化城市土地规划控制指标体系,重新定位未来城市建设模式和居民住房消费模式,以及消费水平的评价指标,重新定位未来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格局。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政策错位 解决住房市场的结构性问题,关键在于调整好三个比例关系:(1)保障类住房建设和商品房建设之间的比例结构;(2)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廉租房建设之间的比例关系;(3)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消费中“租”与“售”的比例。 1998年以来,我国居民住宅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以北京市为例,从1998年到2006年,已经竣工经济适用房超过1000万平方米,超过10万套,占新增房屋建设总量的8%~15%。经济适用房确实解决了许多人的购房需求。“十一五”期间,北京还将新增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约1500万平方米、约21万套,廉租房建设规模约47~60万平方米、约1万套,社会保障住房占全部新增住房建设约20%(按套数计)。然而,根据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得到的资料,到2006年底已提交申请表,并经过审批取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排队等候的超过12万户,经济适用房的供求矛盾极其突出。另一方面,由于近几年房价的快速增长,还出现了“买不着”经济适用房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出现了“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条件”住廉租房的“夹心层”。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同样,根据上海市、重庆市、广州市公布的“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规划,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基本占新增商品房建设总量的15%~20%左右,也出现了类似的状况。 近年来各地廉租房建设严重不足,许多城市甚至根本就没有廉租房。这显然是住房保障体系的缺陷,而现行政策在经济适用房的消费上采取单一出售的方式,更无法解决“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条件”住廉租房的“夹心层”的住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标准太高,购买条件太宽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家庭收入分析,按照家庭年收入为6万元的购买限制条件,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比例占总家庭的80%左右。而历年来经济适用房在供给上只占到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供需之间形成明显的矛盾。另一方面,对于20%的低收入户和20%的较低收入户,经济适用房房价收入比超过8年,很难解决这些家庭的住房问题。可见,按照现行的政策,已建和在建的经济适用房真正解决的并不是40%以下的较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前几年,在没有限制购买对象时,真正得到实惠的是较高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在限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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