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大珍与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裁判文书 - OpenLaw.docVIP

陆大珍与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裁判文书 - OpenLaw.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陆大珍与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裁判文书 - OpenLaw.doc

陆大珍与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裁判文书 | OpenLaw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大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星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国荣。 再审申请人陆大珍因与被申请人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凉山信用联社)、陈星池、余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川民终字第43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大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条”第二百条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项”第二项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项”第六项 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对抵押担保物权的行使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二条 ,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0 居然没找到数据, 点击这里报错,谢谢。”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款”第二款 。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上述条文都是关于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物权法,抵押权行使期间,应自主债权到期日开始计算,抵押权行使期间应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致。 (2)二审判决混淆了“行使抵押权的时间”及“设定抵押权的时间”的概念,本案应按照行使抵押权的时间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对抵押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是“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是“行使抵押权”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应当按照凉山信用联社在2007年10月8日行使抵押权的时间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3)二审判决错误适用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本案债权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发生在该法实施之前,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间2007年10月8日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因此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应适用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并不存在物权法溯及力的问题。 2.二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对陆大珍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1)二审判决没有对抵押担保的抵押额为90万元的事实进行认定,致使判决陆大珍承担超出抵押额范围的抵押责任。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二条明确了抵押额为90万元,即陆大珍的抵押物仅在90万元的抵押限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但二审判决并未对抵押额作出任何认定,并径行判决凉山信用联社就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远远超出抵押额范围,严重损害了陆大珍的合法权益。 (2)二审判决没有对借款利息超出诉讼时效和超出行使抵押权时间的事实做出认定,判决陆大珍对已过诉讼时效并超出抵押担保范围的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合同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合同约定从2005年4月21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是错误的。 凉山信用联社提交意见称: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 物权法实施后,关于担保物权出现了新、旧规定并存的情况,但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领导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

文档评论(0)

cai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