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复兴高级中学教师聘约 (修正后全部条文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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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复兴高级中学教师聘约 (修正后全部条文 )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教師聘約 (修正後全部條文 )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甲方)敦聘 君(以下簡稱乙方) 為本校專任教師、代理教師,茲就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事宜協議訂定本聘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聘約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及相關法令,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訂定之。 第二條 甲、乙雙方奉行高級中學法及相關教育法規,教導學生以發展身心、充實知識、精練技能,培養健全國民,同意履行本聘約。 第三條 本聘約為本校與編制專任教師間唯一聘約,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一體適用。甲乙雙方不得與任何個人或團體另定本校聘約。否則視同重大違約,若因此造成他方傷害或損失者,得依法請求對方賠償。 本聘約所稱專任教師乃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第二章 聘 期 第四條 甲方之聘任期限規定如下: 初 聘:初聘為1年。 續 聘:續聘第1次為1年,以後續聘每次為2年。 長期聘任:續聘3次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者,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獲長期聘任者,乙方得依其自由意願,選擇接受長期聘任期限內之任一年限,並加註於聘期中。 第五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及簽定聘約日期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甲方應於20日內及每年6月25日前,通知教師決議結果。於學期中初聘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7月31日止。 第六條 乙方接到聘約後應於30日內將應聘書,送交甲方。逾期仍未應聘者以不應聘論,乙方不得異議。 第七條 乙方新聘到校時,甲方應即告知乙方洽填各種表件,填妥後連同所需證件,辦理陳報核薪手續(續聘不在此限),如因證件經審核不合格或不齊備者,應即通知乙方補件,若經通知仍無法依規定期限補齊而延誤核薪者,甲方概不負責。若甲方延誤而造成乙方損失時,甲方應補足乙方應得之薪資。 第八條 乙方新聘到校時,若因乙方不符聘任資格或未能於起聘日前到校報到者,本聘約無效,甲方概不負責。 第九條 乙方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甲方不再續聘時,甲方於乙方辦理離職時應給與乙方離職證明。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遺、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 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 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教師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本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應給乙方投保「全民健保」、「公保」及相關法令規定之保險,其保費分攤比率由政府訂定。甲方若未依法辦理者,乙方得請求賠償其所造成之損失。 第十三條 乙方應自編或自選教材並經各科教學研究會通過之。乙方對於教材、教法及教學活動實施方式,應本專業自主原則進行。乙方依專業知能有決定評量方式之權利。乙方應依本校學生成績考察辦法進行學生之成績考察。 第十四條 甲方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任教師組織職務為乙方聘任條件。甲方不得因乙方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而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其辦法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乙方有參加校務會議及教學相關會議之權利及義務,並具有提案、表決、複決權。並應遵守校務會議通過之學校章則。 第十六條 乙方應遵守「本校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規定」。 第十七條 乙方受甲方指派或依約執行職務,非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損害他人權益時,其損害賠償由甲方負責。 工作條件與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乙方之敘薪,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甲方若未依法辦理或有延誤,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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