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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中止终结裁定文书的调查报告

对执行中止终结裁定文书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在执行过程中,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为数不少。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持异议的也为数不少。近三个月为此,笔者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认真调查浅析了15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案件裁定法律文书及现状,发现确实有一些问题值得商讨,愚认为应该引起相应的重视。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有所提高,对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有些申请执行人对裁定文书的规范性、透明性和说理性已经提出了质疑,公正与效率受到挑战,执行法官如何履行神圣的法律职责受到考问。什么是现行的执行司法理念?中止、终结裁定执行务须禁得起现实的检验。愚因此而开展了对15起中止、终结裁定执行案件进行调查浅析,并非欲棒打,只想为法律提倡之程序更佳落实与完善。   15件中止、终结裁定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缺乏有力的证据依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12件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没有一至四项中的规定,都是以第(五)项规定认定裁定中止的。理由是被执行人外出务工通讯地址不详或者说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没有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或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也没有被执行人所在地证人证明,即裁定中止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多以书面反映被执行人并未外出务工。执行人员也未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从3件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中分析,2件是以第(五)项认定裁定终结的,没有证据证明,有1件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每年耕地种田,承办人也未进行核实调查。1件是以第(六)项认定裁定终结的。理由是追索赡养费申请人死亡,也没有收集证据证明。   二、裁定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迟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12件中止执行案件中有10件裁定中止执行后不到三个月,申请人就又向法院提供了执行人的详细通讯地址,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书面请求立即恢复执行,但却迟缓至半年后才恢复执行。   三、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的特点,一是执行地点偏远,二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基本上属于经济困难户,承担实际支出费用能力弱小。   四、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书说理不充分,透明度不清晰,公正性表现不力。首先是在法院查明部分,未说明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的具体时间、次数和结果等内容,未体现法院执行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其次是在本院认为部分,没有反映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对执行的态度,说理不够充分。再次是裁定结论不规范:记得有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被告人杜某判刑后,家庭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结论则这样写道:中止:“某某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某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另是在结尾部分,没有告知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条件和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未体现司法便民的要求。   笔者认为,执行裁定书是法院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与维护法院判决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攸戚相关。因此对执行裁定书进行相应的改革,使裁定书能全面反映案情,说理充分,增加执行中止终结透明度和公正性非常必要,真正使中止、终结裁定执行符合现代司法要求,亲民、便民、司法执行为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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