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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西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新注册入驻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享受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工业园区现有工业企业:以2007年实际缴纳入库的地方留用税收为基数,2008年起超基数地方财政留用部分60%返还企业,试行五年,五年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加大对西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政府投入。根据西工业园区建设情况,师市财政从西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引进大项目的公共配套、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师市发[2008]29号)(二)电价优惠政策。1.范围:园区内现有企业;新注册入驻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2.优惠电价:执行优惠电价后,工业电度电价 0.348元/千瓦时,天富热电股份公司所减少的经营收入由市政府财政地方留用税收补贴(若国家出台新的有关价格调整政策则随之调整)。(师市发[2008]29号)(三)资产重组优惠政策。西工业园区国有企业采取出让、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组、嫁接、改造和提升;其资产出让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惠。(师市发[2008]29号)(四)“飞地工业”政策。园区与团(乡)可针对一个项目合作组成招商主体,所招项目获准入驻园区后,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入驻项目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指标,列入团(乡)统计范围。(师市发[2008]29号)(五)土地、建设优惠政策。西工业园区工业用地,最长出让年限为50年,最低土地出让金按4.08—13.6万元/亩分类收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六)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人员,在引进资金到位、项目投产且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各种规费后,由西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现有受益企业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奖金或等值实物:(1)向西工业园区或园区现有企业引进赠与等无偿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2)向西工业园区或园区现有企业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差额的10%。(3)对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招商引资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方案由西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报师市,经批准后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师市财政和受益企业支付。(师市发[2008]29号)(七)为有效缓解当前工业企业经营困难局面,促进师市重点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1、加大贷款担保支持;2、帮助企业增加流动资金;3、适当增加师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4、开展石河子市“放心食品”活动,设立奖励基金;5、调整墙体改基金使用重点。(师市发[2009]1号)(八)石河子市对纺织企业税收地方留用部分实行返还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根据当前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将纺织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地方留用部分(扣除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免抵税、其他退税)全额返还企业。此办法暂定一年,即2009年1月至12月。(石政发[2009]6号)(九)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新兵发[2009]40号)、《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新兵办发[2009]44号)精神,做强做大兵团棉纺织企业,兵团设立棉纺织补助资金,并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纺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企[2009]48号)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补助项目条件:1、项目建设规模(1)纺纱项目, 新增5万锭(气流纺每头按1:6折算成锭数)及以上,建成并投入出产;(2)纺布项目,新增200台中高档无梭织机(幅宽≥190cm)及以上或抵挡无梭织机(幅宽≥190cm)500台及以上,建成并投入生产;(3)印染项目,织布印染能力2000万米/年及以上或纱线印染能力2000吨/年及以上,建成并投入生产;(4)针织项目,新增生产能力1500吨/年及以上规模,建成并投入生产。2、技术装备水平。主要设备采用90年代末或2000年以后生产的设备,技术装备总体达到国内90年代末先进水平。新增生产能力核定1、改扩建项目。以2008年末棉纺织生产能力为基准核定新增生产能力。2、新建项目。按照实际形成的生产规模核定新增生产能力。资金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1)棉纺项目,每万锭给予100万元补助;(2)织布项目,每百台中高档无梭织机(幅宽≥190cm)给予100万元补助(抵挡无梭织机每500台给予100万元补助);(3)印染项目,每1000万米坯布印染能力或每2000吨染纱能力给予100万元补助;(4)针织服装及针织用品项目,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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