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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产企业如何节税与避税

谈房地产企业如何节税与避税 李? 松 节税与避税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所谓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涉税业务的事先周密筹划和合理安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税收筹划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仅有短短几十年的历史,但已具有了产业化的规模,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则只有十几年的发展与探索,理论与实践都处在不成熟的阶段。在长春,税收筹划还只是刚刚起步,尤其是长春本土的房地产企业,很多还只是停留在对税收筹划概念的认知阶段。其实房地产开发具有周期长、业务复杂多样、资金占用量大等特征,并且,国家税收调整政策比较繁多,因此具有巨大的筹划空间。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城市,税收筹划已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在迅速发展,而税务律师、税务策划师、税务会计师等新兴行业也在日益壮大。长春无疑是落后了。 ??? 在理论界,关于税收筹划所包含的内容,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包括节税、避税、规避“税收陷阱”,税赋转嫁及涉税零风险五个方面。在我们长春市的房地产业,涉税零风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而规避“税收陷阱”更是一个房地产企业财务总监应尽的基本职责,对于此两项,不应归入税收筹划的内涵之列。至于税赋转嫁,每个成熟的企业都不会也绝不该允许将税赋转嫁到合作伙伴或客户的头上,这非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之道。因此,我们认为,关于长春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探讨节税与避税足矣。 ??? 那么什么是节税呢?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节税的合法性在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因其大多数的优惠政策都是带有鼓励性及引导性的,国家也正是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或治理社会的目的。 ??? 关于避税的合法性问题,在理论界争议颇多。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或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衔接不足获取税收利益的行为。避税所采取的手段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与税法的立法精神相悖。据此,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坚决取缔。可禁止或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纵观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并无涉及此项内容的条款,那么何谈禁止或处罚呢?持此观点的多为对法律缺乏基本研究的经济学者,由于其观点根本经不起推敲,早已退出了主流观点之列。目前税收理论界、会计学界普遍认为避税既不合法又不违法,属于中间的灰色地带,并给出了个“非违法”的概念。在法学理论上,广义的合法行为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一切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是允许的,即“法不禁止即自由”。但“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都是有条件的,即这种行为不仅是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而且是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行为。避税涉及到刑法与行政法。刑法的三大原则中,核心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避税行为并未违反。反过来说,我国的法律责任分为四类,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而对于归责的四项基本原则,避税行为也没有违反。在法理学上,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的调整。那些看起来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处于法律调整之外,从理论上理解也就是说,我国的立法机关并无将这些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意愿。既然避税行为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那么探讨避税的合法或违法性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如果一定要搞清楚避税行为的性质,那么将其归入广义的合法行为领域要更合适一些。 ??? 但是,避税毕竟是违反立法精神的。这又回到了行政法的领域,回到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可以说,政府只能默认避税这种行为,并利用纳税人进行的税收筹划找出漏洞把税收法律法规加以完善。法律界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是尽善尽美的,或多或少都存在漏洞与瑕疵。而高质量的税法正是在纳税人“钻空子”的过程中产生的。随着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避税趋之若骛,政府不得不将其注意力集中到完善税收立法和堵塞征管漏洞上。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避与堵,大大加快了我国税制的建设,使税制不断健全,不断完善。从这个方面来说,避税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的法制与法治都在走向成熟,对于类似于避税的这种税收筹划也并没有盲目的一棍子打死,而是采取正视并加以引导的态度。《中国税务报》早在1999年就开辟了“纳税筹划”专栏,由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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