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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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一、试分析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一)概述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笔者认为这里论述的法律适用主要是狭义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价值判断,就是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判断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利益,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事实上,法律规范中充满了价值判断,因为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为目的的,并对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作出评价。正如魏德士所言,“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价值判断。”根据王利明老师的观点,价值判断具有以下特点:1.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它是裁判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在裁判中所作出的选择。2.价值判断具有受拘束性。要通过方法论的探讨,来规范价值判断的活动。3.价值判断具有指导性。亦即价值判断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意旨,从而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指导法官根据立法者确定的法律意旨,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妥当的判断依据。4.价值判断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操作。法官的价值判断都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必须确定大前提,并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二)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必然性1.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在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过程既不是一个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性而无法预测的神秘酿造过程,也不是一个纯粹依据经验简单判断的过程。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逻辑演绎的运用,它常常需要法官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念来对规则、条文以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解释和说明,并凭借实践经验、感觉感受等做出一定的裁判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价值判断。2.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正如张继成教授所言:“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是由事实判断推出规范判断的逻辑桥梁,是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法律规则)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判决结论)的逻辑中介。” “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仅与法律规范所指涉的事实要件相符合,而且与蕴涵于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相符合,因此,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之间不仅具有同一性,而且,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双重的同一性:事实要件的相互同一和价值判断的相互同一。”根据这些论述可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价值判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具有必然性,主要原因如下: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内在的表达了人们对于通过法律来达到善的内在意愿和诉求,内蕴了人们对于通过法律追求一种至上的善的生活的向往和渴望,而这正是人们对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法律的内在的社会价值追求,就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价值。2.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价值判断也是司法裁判的主要内容。正如川岛武宜所言:“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确是进行了价值判断的,而且这种作为审判依据的价值判断往往是与审判的逻辑说明同时或先于逻辑说明进行的,二者在现实中相互交错、相互影响。”3.价值判断在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判定蕴涵于法律规范判断中的价值判断和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价值判断是否同一,是能否由案件事实之“是”的事实判断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规范判断的关键。如果不了解价值判断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公理,也就不可能知道由事实判断向价值判断、由价值判断向规范判断转换的逻辑机制,也就无从判断法官作出的判决结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也就无法知道判决结论是否可以被人们认可与接受。(三)价值判断的存在方式1.价值判断存在于概念之中从逻辑上看,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的要素,也是连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而建构法律推理的中介环节。所以,研究价值判断的存在方式,首先也要从法律概念展开。价值判断,首先存在于概念之中。法律概念,就是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权威性概念。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法律概念的客观性,是指法律概念从其内容和来源来看有其客观依据,它是人们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行为或事件的一种反映或预见,是从无数的法律实践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同时,法律概念又有其规定性。因为法律概念并不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一种简单的反映,而是立法者根据立法意旨和一定的价值取向,对那些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对象作出的规定,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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