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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一章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第一章 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一、立法的概念 1、立法有静态和动态之分。 (1)静态的立法指的是制定法,与法的本身,即法律同义。 (2)动态的立法指的是法的制定,与法的创制同义。 2、立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立法,指的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力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2)狭义的立法,指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活动。 《立法法》中的立法,取广义立法的涵义。 二、立法的涵义 1、立法的性质 第一,过程和结果说。既是制定或改变法的过程,又指经过立法的过程后所产生的结果。 第二,活动性质和结果说。区别于行政和司法,同时产生的结果又不同于司法决定的结果。 前述的立法的动静结合和广狭义之分的立法概念,无法解释某些类型的立法。 2、立法的外延 (1)立法是历史的范畴 第一,立法是阶段性的产物,不会自有,也不会永恒。 第二,立法产生后,必定逐步向前发展,并呈现出不同的类型。 (2)立法是国情的产物 第一,立法与社会类型有关 第二,立法与社会制度有关 第三,立法与社会环境有关 (3)立法的类型具有多样性 3、立法的内涵(特点)(考点) (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活动,具有专有性。 第一,只有国家机关才有立法的权力。(排斥社会和民间立法) 第二,只有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才有立法权(排除非享有立法权国家机关) 第三,只有具有立法意义的行为才是立法行为(排除国家机关的其他活动)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第一,只能按照职权层级来立法。(杜绝越级立法) 第二,只能按照特定的类型立法权来立法。(杜绝越位立法) 第三,只能按照法定的规范性文件类型来立法。(杜绝越权立法) 第四,只能按照法定的立法权的阶段性来立法。(杜绝全权全程立法) 第五,只能按照授权的立法权来立法。(杜绝权外立法)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一,立法准备; 第二,由法案到法; 第三,立法完善。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 综上,立法是一种活动,符合“活动说”且以活动说为主导;在依据程序和职权,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又符合“过程说”;而“产生和变动社会规范”,又符合“结果说”。 立法的概念的再界定: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变动和完善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特点: 1、立法的主体是特定主体,而不是课本上的国家机关,不全面。 2、广义上的立法还应该包括法的完善的阶段。 三、立法的分类(考点) 1、根据立法的性质,可以分为民主的立法和专制的立法 2、根据国家机关性质,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 3、根据国家机关的地位,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4、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各部门法的立法。 5、根据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可以分为宪法性法律的立法和普通法律的立法 6、根据立法产生的依据,可以分为依法进行的立法和依授权进行的立法。 7、根据是否有公众参与,可以分为有公众参与的立法和无公众参与的立法 8、根据制定法的方式,可以分为制定法和认可法 9、根据制定法的条件成就与否,可以分为成熟的立法和不成熟的立法 10、根据立法的时机是否与实际需要相符合,可以分为超前的立法和滞后的立法 11、根据法律生效的前提,可以分为公布发生效力的法、批准生效的法和备案生效的法 12、根据法律效力和制定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内立法和国际间立法。 第二节 立法的本质与法的形成 一、立法的本质 1.立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进行立法活动最终的决定因素,在现代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商品经济是最主要的内容。 3.经济以外的其它因素对立法活动亦产生着强烈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等。 4、立法活动有自己的规律、体系和理论 二、法的形成 (一)法的形成的概念 法律规范逐步产生、发展,直至最后被纳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过程。 (二)法的形成的环节 1、客观的、历史的必然性(当时的经济基础决定) 2、阶级利益的共识 3、阶级利益掌控国家政权 4、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效力 (三)法的形成与立法 1 、法的形成过程中包含立法环节 2、立法活动则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 法的形成比立法的外延更为广泛 因此,立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法的天成的结尾阶段的活动及其规律。 司考题 下面关于法的形成与法的创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的形成不包含法的创制。 B.法的创制比法的形成的外延更为广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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