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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 0 号( 2 0 1 0 年版)正体中文版草案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 年10 月30 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ardf.org.tw)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征求意见函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A部分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 翻译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A1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本版纳入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所作之修正。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3 年4 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并于1994 年重新编排。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配合国际会计准则第10 号(1999 年5 月发布)及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2001 年1 月发布)作有限度之修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 年4 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_ 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2003 年12 月发布)_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 年9 月修订)*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2008 年5 月发布)。?下列解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有关:_ 解释公告第10 号「政府辅助:与营业活动无特定关连」(1998 年7 月发布)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2 号「服务特许权协议」(2006 年11 月发布并后续修正)。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8 号「客户资产之转入」(2009 年1 月发布)。?* 生效日为2009 年1 月1 日? 生效日为2009 年7 月1 日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A2目录段 次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范围 1–2定义 3–6政府补助 7–33非货币性政府补助 23与资产有关之补助之表达 24-28与收益有关之补助之表达 29-31政府补助之返还 32-33政府辅助 34–38揭露 39过渡规定 40生效日 41–43下列随附文件请见本版B部分结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A3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由第1 至43 段组成。各段均具同等效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采用本准则时,仍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之准则格式。阅读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时,应考虑「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前言」与「财务报表编制及表达之架构」之意涵。在无明确指引之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提供如何选择及适用会计政策之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A4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范围1 本准则适用于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揭露,以及其他形式政府辅助之揭露。2 本准则不处理:(a) 于反映价格变动影响之财务报表或类似性质之补充信息中,政府补助会计所产生之特殊问题。(b) 以给与企业可按有利之方式决定课税所得或课税损失,或以所得税负债为基础所决定或限制之政府辅助。该等利益之例子为所得租税假期、投资抵减、加速折旧准备及调降所得税率。(c) 政府参与企业之所有权。(d) 国际会计准则第41 号「农业」所涵盖之政府补助。定义3 本准则用语定义如下:政府系指政府、政府代理机构,以及地方性、全国性或国际性之类似组织。政府辅助系指政府特别对符合一定条件之单一企业或某一范围之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之行为。就本准则之目的而言,政府辅助并不包括透过政府之行为影响一般交易状况而仅间接提供之利益,诸如于开发地区提供基础建设或对竞争对手施加贸易限制。政府补助系指政府透过移转资源之形式给与企业以换取企业于过去或未来遵循与营业活动有关之一定条件。政府补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评估价值之政府辅助形式,以及无法从企业正常交易区分之与政府交易。?* 于2008 年5 月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中,理事会修正本准则所使用之专用术语,以与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一致,修正如下:(a)「课税所得」修正为「课税所得或课税损失」,(b)「认列于收益/费损」修正为「认列于损益」,(c)「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权益」修正为「认列于损益之外」,以及(d)「会计估计修订」修正为「会计估计变动」。? 另见解释公告第10 号「政府辅助:与营业活动无特定关连」。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A5与资产有关之补助系指其主要条件为有资格受补助之企业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之政府补助。另亦可能附加若干附属条件,以限制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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