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建设: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09.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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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建设: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09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受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经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同时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律师在其中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 事项于2010年1月23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刊登在 2010年1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会议通知列明议程为:1、《关于增加控股子公司北京泛 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会议通知后,董事会未对公告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 股东大会已如期于2010年2月8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建外大街22号赛 特饭店一楼金梦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李明海主持召开,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 名, 持股数共计 1,835,277,093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80.54%。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关于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各项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众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其中,普通议案(《关于增加控股子公司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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