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之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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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之路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之路 【摘 要】随着发展和互联网的诞生美国对商业方法。本文将通过分析从1908年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 v. Lorraine Co.案到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对Bilski v. Kappos一案这中的典型案例来阐述美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态度之变化。 【关键词】商业方法 专利 可专利性 案例分析Rick Boucher提出的《2000年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的提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商业方法是指下列方法之一:(1)一种经营、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业或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2);(3)1. 专利审查中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 v. Lorraine Co.案 1908年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 v. Lorraine Co.一案中,专利权利要求涉及到一个系统该系统用来监视和协调饭店的食物订单与配送和顾客付账的关系以阻止服务员和出纳员的贪污行为。( Prior Art) 使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将其撤销。主审法院指出该系统的基本原则和记账法(即把雇主的商品记在取走该商品的代理商的名下)一样陈旧对案以致限制了商业方法成为法定可专利主题State Street案商业方法专利“”标准的起源Gottschalk v. Benson案1972 年Gottschalk v Benson 一案中Benson公司向专利局注册申请了一项发明,该发明是关于多功能数字电脑的数据处理程序尤其是数字信息的程序转换。他们要求一种能将以二进制编码的十进制(BCD)数字符号转化为纯二进制数字符号的方法的权利。专利声明的第813项被USPTO)以属于心智(metal process)拒绝然而Benson上诉至时,法官认为专利请求项是一种装置和机械操作过程,因而认为该两个专利请求项是可专利性。该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时, 在该案判决中,提出了四个重要观点,1、与特定机器相结合的方法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权;2、没有与特定机器相结合,但能够转换特定客体为不同的状况或事物,也可以获得专利权;3、独占数学运算法则的全部应用的申请,不可以获得专利权;4、美国最高法院并未强调,特定机器结合或转换测试方法,是审查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绝对方法。这些观点,在后来的法院判决时广泛采用,影响深远。 3.商业方法的“”规则的理解Parker v. Flook案 专利审查员驳回了该专利申请,认为该申请实质上是寻求对公式或数学算法的专利授权。美国专利上诉及冲突委员会Flook一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一项原则,即:商业方法专利Diamond v. Diehr案1981年在Diamond v. Diehr,S.Ct案件中,所请求的发明为制造橡胶产品时控制压力与时间的方法,该工序利用模具,首先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将未固化的原料定型,然后在模具中对合成橡胶进行固化处理,这样产品将保持原有形状,在成型完成后可以直接使用。 美国专利上诉及冲突委员会委员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使用计算机软件执行数学方程式的是否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所保护的可专利标的。最高法院澄清了委员会的疑虑,Gottschalk v. Benson案不对数学公式授予专利保护的原则,不应理解为限制数学公式应用于特定技术环境使用的可专利性。当运用了数学公式的计算机软件能够与其他装置或机器结合,就具有可专利性。本案被认为是美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转折点。商业方法专利“有用、具体和确实的结果”审查原则的State Street案1998年CAFC判决道富银行诉签记金融集团案中Signature公司拥有美国一项管理金融服务信息的数据处理系统专利。State Street公司与Signature公司进行谈判希望得到Signature的授权。后来谈判破裂,State Street公司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主张Signature拥有的专利无效。 地方法院认为Signature的系统只是数字间的转换与计算,且由于受到前述商业方法例外原则之影响,以不符合法定主体为由判定该项专利无效。 但该判决被CAFC推翻不应该Signature的数据处理系统是一种商业方法而被排除在专利之外。只要取得了有用、具体与有形的结果,通过了专利性的标准审查它被授予的专利就应该是有效的。 CAFC「数学算法」或「商业方法」是否可以构成排除保护的争论做一厘清。 (一)「数学算法」例外 联邦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Diehr一案中曾经指出三项不受专利保护的对象, 即「自然定律、物理现象及抽象意念」。只有在数学演算法是完是在表彰抽象意念时才无法获得专利。即如果数学演算法能够产出任何「有用、具体与有形的结果」,便可受到专利的保护。 (二)「商业方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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