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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民事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重点: 制作协议书是和解中的重点也是难点。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和解协议生效后,患方拿到医方的“补偿”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他们常常主张,医方此前给予的“经济补偿”,与事故争议无关,和解协议属于医疗机构自愿赠与,不能计算在法院的判决额内。对此,如果和解协议中有排除诉讼的约定,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是医疗机构的自愿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接受赠与的一方不能满足赠与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赠与行为可以撤销。这样可以为医疗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就要求一定要规范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 甲方:北京XX医院 乙方:(患者或其家属) 鉴于患者XX曾于2003年 月 日至2003年 月 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北京市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次: 元。 北京市2002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 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第二条 补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补偿下述款项:(分项列举,略) 第三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XX医院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返回 ①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患者或其家属,在达成协议后反悔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处理? ②当患方反悔协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合法有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如何处理? ③如果医疗机构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时,患方以医疗机构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如何处理? 医疗纠纷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并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任何一方诉权的法律效力,即使合同合法有效也不能产生对人民法院的既判力。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类案件,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立案审理,应当首先审查该协议是否有效。 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可以产生以下几种结果: ①经审理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医疗纠纷赔偿事项可以重新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②经审理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则按照变更事项履行,没有变更的双方协议项目,双方当事人仍然应当自觉履行。 ③经审查肯定了该协议的效力,即可判决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如果经审查确认该协议无效,则应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以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为由重新起诉。 ④人民法院也不能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能将协议中医患双方的任何一方为实现达成协议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看作是“自认”。 返回 * * 主要内容: 概念 分类 处理方式 医事民事争议 平等的医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医药卫生活动中发生的涉及医事权利与义务的民事争议 特点 概念 主体是平等的医事法律关系主体 发生在医药卫生活动中 与医事法调整范围相关的民事争议 医药卫生活动主要指围绕人体生命健康这个中心所进行的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与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卫生监督、监测活动。 返回 医事法的调整范围诸如公民生命健康权,药品、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公共卫生、传染病与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等。 返回 分类 一、医事活动的内容和医事法调整的范围 依据 与医疗服务管理法相关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活动中发生的民事争议 公共卫生和疾病控制法相关的公共卫生监督、监测及疾病防治中发生的民事争议 与健康相关产品法相关的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民事争议 二、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 侵权争议 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争议 侵犯当事人人身权 合同争议 医疗欠费争议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合同中的质量争议 二 医事民事侵权争议发生的领域很广,他涉及医事法调整的几乎所有领域。如,医疗领域的医疗、预防、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活动中医患之间发生的涉及侵害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争议;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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