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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刑法分论概说
下编 刑法分论 主讲:刘美彤 36、吴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杀人的念头。某日晚11时,吴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用要揭发值班员岳某的隐私来威胁岳某开门,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吴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要离开时,岳某让吴某把自己绑起来。吴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吴某携枪前去报复杀人,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 ?现问:(1)吴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6分) (2)就本案应如何处理吴某和岳某的行为?(4分) 第二十章 刑法分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论概说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本章重点 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罪状内容的确定方式 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的关系 第一节 刑法分论概述 一、刑法的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共性与个性 一般与特殊 抽象与具体 二、研究分论的方法和意义 1、研究分论的意义 2、研究分论的方法: a、内容更新快,需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解释; b、分则中罪名多,要注意相近罪名间的区别与联系;(非法拘禁与绑架罪) C、注重疑难典型案例的分析。 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刑法分则体系指分则的结构,只要是对各种犯罪分类和排序。其特点: 1、把犯罪分为10类。 2、依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3、根据各种犯罪的危险性程度轻重对各类犯罪排列先后顺序。 4、根据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排序。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立法、司法和科学研究) 罪状 罪名 法定刑 一、罪状 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的描述。 分则具体犯罪的罪状包括基本罪状和加重减轻罪状两大类。 其种类有: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叙明罪状 (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 简单罪状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 ,第240 “拐卖妇女、儿童的” ) 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如交通肇事罪) 引证罪状 (如过失杀人罪;条文简明,避免重复) 二、罪名 罪名不仅是犯罪的名称,而且具有重要功能: 1、概括功能 2、区别功能 3、评价功能 4、威慑功能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罪名的确定 1、合法性原则 2、概括性原则 3、科学性原则 三、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规格和标准。 (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二)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三)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 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3、规定最高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4、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并规定附加刑的法定刑 5、规定援引的法定刑 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的关系 宣告刑,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具体刑罚。 宣告刑与法定刑的区别: 依据不同 确定性不同 执行刑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 执行刑以宣告刑为基础,宣告刑以法定刑为基础。 谈谈对我国减刑制度的认识。 阅读、适用法条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例如:《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对条文的分析 (1)罪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2)罪名:绑架罪。 (3)法定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加重的情形: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5)加重的法定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罪状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学说解析: (1)客体是复杂客体,及侵犯人身权利有侵犯财产权,主要客体为人身权利。 (2)客观,暴力、胁迫手段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勒索不法利益。 (3)主观,故意,具有扣人质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 (4)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单位不是本罪的主体。 3、对条文的法定刑分析 (1)该条普通的法定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法定刑主刑的幅度: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最高是无期徒刑。 b、种类: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C、附有附加刑。 (2)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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