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产业项目服务指南(试行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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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产业项目服务指南(试行1)

佳木斯开发区产业项目服务指南(试行) 为加强开发区产业项目管理,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准入条件 第一条 入驻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二条 重点发展产业:农机及装备制造、食品制造、林木深加工(纸及制品、包装、印刷)、新型建材、化工新材料产业;商贸、物流、科技、金融服务业。 第三条 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8;建筑密度不小于40%;绿化率不大于20%;工业和商贸类项目单位面积创税额不低于行业标准。(具体行业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 产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与生产厂房结合建设。 第五条 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于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第二章 财税分成政策(待定) 第六条 落户开发区项目产生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直属分局统一征收。 第七条 落户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招商引资县(市)占50%。 第八条 落户开发区桦西工业园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桦川县占30%。 第九条 落户开发区桦西工业园的项目,桦川县负责配套基础设施,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桦川县占50%。 第十条 财税分层政策不改变税收入库级次,各方分享税收由市财政通过结算办理,享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兑现政策所需资金按税收入库比例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入区产业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要求填写“入驻开发区项目登记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限。入区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大项目,按合同约定建设工期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按月细化建设施工进度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月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统计。按照《统计法》规定,从产业项目开工建设的第一个月开始,投资方应按月向统计部门填报《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同时抄报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项目投产验收。在项目投资方完成基本建设投资投入生产之前,须完成环保、消防、建设、安全、卫生等单项验收,将设计图纸、各部门审批要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后,方可试、投入生产。 第十六条 税收指标考核。项目投产第三年起,未达到单位面积创税标准的,投资方每年按实际缴纳税收与最低税收标准的差额,向市政府支付违约金;对2014年以前入区的项目,从2016年起开始考核;对超出单位面积创税标准的项目,按照超出部分的 10%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建设指标考核。投产一个年度后,考核投资强度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单位面积创税标准四项指标。单位面积创税额达标标准:第一年30%、第二年60%、第三年100%。四项指标均不达标的项目,投资方需补交项目用地价差。有一个指标未达标的,补交项目用地价差30%;两个指标考核未达标时,补交50%用地价差。 第十八条 考核认证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第四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对违反合同约定,延误工期或停工的产业项目,高新区下发通知、进行约谈,责成投资方在7日内拿出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 1、供地后满一年未动工的; 2、供地后满两年的实际投资额占应投资额不足30%的; 3、建成后两年内没有生产和纳税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消土地使用权证,拍卖形成资产: 1、供地后两年未动工的; 2、供地后两年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3、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二十二条 此管理办法由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件2:各行业单位面积上缴税金最低额度 附件3: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流程图 附件4:项目审批手续各单位职责、提供要件及办理流程 附件1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代 码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14 食品制造业 ≥1.0 15 饮料制造业 ≥1.0 16 烟草加工业 ≥1.0 17 纺织业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21 家具制造业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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