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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实施方案

福建省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实施方案 孕产妇死亡率是反映国民健康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提高产科诊治水平和服务质量,防止危重孕产妇发展为孕产妇死亡,根据卫生部妇社司的统一部署,我省在16所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危重孕产妇监测。为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有效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与各级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危重孕产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监测医院所在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评审,并逐步延伸危重孕产妇的评审。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 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及上报,完成年度分析报告。 2. 各有关设区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辖区内监测医院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监测资料,按时质量控制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接受省级检查,负责县(市、区)级监测工作督导。 3. 各有关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监测医院有关危重孕产妇监测工作;负责监测医院监测资料的收集、录入和网上直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省、市级检查和负责乡级人员培训、督导。 (三)监测医院 1. 指定相关部门或科室负责本院的监测工作,按照监测方案要求落实监测人员; 2.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负责本院扩展培训; 3. 负责核实本院入院孕产妇情况,动态观察病情变化,填报监测资料; 4. 成立本院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负责本院危重孕产妇评审和抢救工作,负责推荐危重孕产妇典型病例参加省级评审; 5. 负责本院监测质量和表卡填写质量的自查工作并接受上级检查。 二、监测对象和范围 (一)监测对象 监测时期内,在监测医院入院的所有孕产妇,自妊娠开始到妊娠终止后42天内,包括引产(不论孕周大小)、异位妊娠、流产及正常分娩等孕产妇。 (二)监测时限 监测时限从孕产妇入院之日开始至出院之日结束。 (三)监测范围 采用以医院为基础的监测方法,在全国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内,我省16所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监测医院(名单见附件)。 三、监测内容和指标 (一)监测内容 1. 入院孕产妇个案相关信息; 2. 监测医院相关信息; 3. 危重孕产妇病例评审。 (二)主要指标 通过监测,收集评价产科质量的相关指标: 1. 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患病率; 2. 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病死率; 3. 危重孕产妇发生率; 4. 孕产妇死亡率; 5. 产科质量指标:危重孕产妇与死亡孕产妇比,孕产妇死亡指数,孕产妇严重结局发生率等。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 (一)收集孕产妇个案信息 孕产妇入院之日即进入监测状态,监测医院需要每天访视产科病房、产房或流产服务部门、重症监护室及本院涉及孕产妇的相关科室,随时观察孕产妇病情的动态变化,查阅病历,记录调查表中要求的重要信息;在孕产妇出院之前完成《孕产妇个案调查表》,按照“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工作手册”的规定,按时将《孕产妇个案调查表》报送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收集《医院监测机构调查表》 由监测医院医务科指定专人填写,按规定报送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所监测医院每年填报一次。 (三)监测数据网络直报 1.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审核监测医院的相关表卡,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每季度按时完成《孕产妇个案调查表》的网络直报; 2. 设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完成网络直报的审核工作; 3.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完成全省监测医院的网络直报数据审核。 (四)数据收集人员配备要求 1. 监测医院安排1人具体负责院内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本院各科室填写的《孕产妇个案调查表》,并按时填报《医院监测机构调查表》; 2. 监测医院应组织全院医务人员的扩展培训,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孕产妇个案调查表》的填写规范培训,相关科室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科室《孕产妇个案调查表》的填报、审核; 3.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的网络直报及审核。 五、落实危重孕产妇评审 (一)评审目的 1. 分析孕产妇危重症在发生和诊治过程中存在的医疗服务和管理问题,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2. 加强专家与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的直接交流,提高医护人员技能水平,规范孕产期保健和产科服务流程,有效降低孕产妇危重症的发生和严重程度; 3. 强化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增强产科与其它相关科室的协作和应急能力; 4. 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辖区内妇幼卫生管理,为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评审范围 在怀孕、分娩或在产后42天内,患有任何一种WHO规定的威胁其生命的情况并存活下来的孕产妇病例。具体诊断标准及确诊程序见“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工作手册”。 (三)评审方法 监测医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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