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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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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大学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的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校园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范围内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或使用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 隧道、涵洞、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校内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和校园规划确定的校内道路预留地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地,包括校内公共绿地、校内公园、住宅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第四条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是校内道路、园林绿地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珍惜、合理使用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对损害相关设施的行为应积极进行制止、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的建设 第七条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依附于校内道路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压力管让非压力管的施工原则和技术规范,与校内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校内道路建设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符合校园整体规划,体现民族风格和学校特色。 第八条 承担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勘察、设计、施工或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任务。 第九条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竣工后经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的养护与维修 第十条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应按照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报送校财务处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核拨。养护、维修资金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管理的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由其委托或招标确定的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承担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根据要求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应作好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设置在校内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参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 第十四条 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校内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非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他工程设施器材。 第十五条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靠地点的限制。 第四章 校内道路的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应加强对校内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在校内道路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路面上直接搅拌水泥砂浆和随意堆放物料; (二)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校内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三)擅自在隧道、涵洞范围内进行各种工程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挖沙、采石、取土等; (四)侵占、堵塞涵洞、隧道,或进行其他影响桥涵、隧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五)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试刹车; (六)其他损害、侵占校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校内道路上行驶的,应经资产处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内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校内道路的,必须向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核发占道许可证。占用车行道的,须经校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后,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核发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校内道路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校内道路原状;损坏校内道路的,由校内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第二十条 需临时占用校内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须经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校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向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预交校内道路挖掘修复费,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核发校内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校内主次干道的车行道,还须经校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挖掘校内道路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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