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诚信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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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诚信管理办法

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崇明海事处辖区涉水工程项目管理,营造“诚信守法便利、违法失信惩戒”的涉水工程市场秩序,确保水域的通航环境稳定和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由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以下简称施工作业单位)向主管机关提出信誉等级评定申请,主管机关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及日常管理情况等,并依据本办法对施工作业单位进行信誉等级评定,并依评定结果对施工作业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诚信管理实行动态管理,信誉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崇明海事处辖区从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和建设单位、船舶和个人。 第六条 主管机关坚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单位进行信誉等级评定。 第七条 上海崇明海事处是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黑白名单 主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备案的施工作业单位进行信誉等级评定,被评定为A类信誉等级的施工作业单位列入诚信管理“白名单”。被评定为D类信誉等级的施工作业单位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 被列为诚信管理“白名单”和“黑名单”的施工作业单位,主管机关定期通过主管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业主单位通报。 第二章 信誉等级评定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相关管理规章、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自觉维护涉水施工作业秩序。 第十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使用符合条件的作业船舶和船员,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海事法律法规、安全及应急反应处置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 信誉等级的划定及调整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分为A、B、C、D四类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第十三条 信誉等级评定采用年度累计扣分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誉等级评定周期。 第十四条 信誉等级对应年度综合得分评定标准如下: A类:90分及以上;B类:70分—89分;C类:50分—69分;D类:50分以下。 第十五条 年度信誉等级评定综合得分=年度起评分—年度累计扣分+附加奖励分。年度附加奖励分最多不超过20分。 施工作业单位可根据年度信誉等级评定综合得分向主管机关提出信誉等级晋升或保留的申请。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对施工作业单位的申报与作业情况实施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主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予以扣分,计入《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单项工程考核表》,并签发《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诚信管理扣分通知书》(附件2),扣分情况记录到诚信管理手册。 第十七条 涉及到信誉等级调整时,主管机关签发《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附件3),并及时在主管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诚信管理手册 第十八条 《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诚信管理手册》(以下简称“《诚信管理手册》”)是在崇明海事处辖区作业的施工作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主要记载施工作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施工作业项目、扣分加分记录及其他奖惩情况。《诚信管理手册》作为主管机关部门对施工作业单位进行诚信管理、施工作业许可、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主管机关机对施工作业单位评定信誉等级后,即向其颁发《诚信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建立施工作业单位诚信管理数据库,对施工作业单位的诚信记录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单位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的行为被海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的、有立功表现的及其他奖惩情况由主管机关在《诚信手册》上签注; 第二十二条 领取了《诚信管理手册》的施工作业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作业范围等,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诚信管理手册》遗失或记录内容已满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五章 信誉等级申请及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次信誉等级评定的施工作业单位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附件4); (二)《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备案证明书》(附件5)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 (五)公司安全、防污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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