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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农村电力若干政策及管理

农村电力若干政策及管理 办法研讨会讨论文件之一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管理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验收目的 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实现改革目标和要求。使农村电力企业真正转换机制,规范行为,改善服务,加强管理,提高效益,降低农村到户电价,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 第二条 验收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 2、国家经贸委批复的各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 3、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 4、《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 5、《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 6、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 验收原则 1、坚持局部与整体相结合的原则。验收包括县级供电企业改革和乡(镇)电管站改革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精神,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3、坚持验收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整体验收,又要进行实地抽查。在查验有关资料、帐目和文件的基础上,要查看供电营业所,走访乡村,与农民座谈。 4、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验收工作要求真务实,重点突出,不搞形式主义,不搞铺张浪费。验收人员必须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组织领导与验收程序 第四条 组织领导 1、国家经贸委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全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管理的验收工作。 2、各省经贸委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本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管理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具体实施 1、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企业的迎验工作。 2、各省电力公司(含地方电力公司,下同)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本省电力企业的迎验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 验收程序 1、自查——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自查要对县供电企业改革和乡镇电管站改革进行全面的检查。自查后,向省经贸委提交自查报告、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成熟一个县,自查一个县,上报一个县。 2、验收——由省经贸委负责统一组织。验收要逐个县进行,并至少抽查50%的供电营业所。验收合格的县,由省经贸委出具验收合格文件予以初步确认。在全省70%以上的县验收后,向国家经贸委提交验收报告、抽查申请,并填报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管理验收统计表(见附表)。 3、抽查——国家经贸委负责对各省上报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管理验收情况进行验审,要求每省至少抽查1—2个县(市),并分期、分批的对验收结果发文予以确认。 第七条 时间安排 1、自查:要求在200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2、验收:要求在2003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3、抽查:要求在2003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验收内容及基本要求 县级供电企业 第八条 县级供电企业改革要实现县为实体,一县一公司,一县一个供电营业区以及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第九条 一县一公司是指一个县域内只能有一个经营电网的公司。在一县范围内存在多家供电企业的,已通过资产纽带关系,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重组,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按照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原则,实现了县级供电企业的政企分开,实行了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第十一条 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已改为省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趸售县或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已上划或由省电力公司代管,具备条件的已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已因地制宜、因网制宜地进行了改革。 第十二条 子公司 1、子公司是指由省电力公司以控股或契约方式控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县供电公司。 2、子公司应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调整了组织,并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3、暂时还不具备直接改为子公司的直供直管县级供电企业,但实行了内部模拟核算,执行了趸售电价,并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只待条件成熟后再改为子公司,也可视为改革基本合格。 第十三条 上划 1、上划是指趸售县或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其人、财、物由地方政府全部移交省电力公司统一管理。 2、省电力公司进行了规范管理,县供电企业内部管理得到了改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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