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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央补助专项资金江西省疟疾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2011年中央补助专项资金江西省疟疾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和《江西省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根据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疟疾防治项目安排和卫生部下发的《2010年疟疾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在项目县(市、区)建立起规范和完善的疟疾防治与监测网络系统,清除可能存在的传染源,阻断疟疾传播。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省99个县(区、市)。 (二)项目内容 1.开展发热病人血检。通过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及时发现传染源,项目县(市、区)内各级临床医疗机构应将“三热病人”血检工作列为常规检测项目,二类县“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率以县(市、区)为单位应达到辖区总人口的1%,三类县“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率以县(市、区)为单位应达到辖区总人口的2‰。各级临床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规范和完善的门诊日志和“三热病人”血检登记并妥善保管门诊日志、“三热病人“血检登记等原始资料,并保留所有疟原虫阳性血片和阴性血片,以供血片复查。 2.传染源治疗及人群预防服药。对发现的疟疾现症病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同时应在疟疾流行季节,对疟疾疫点的周围人群视情况开展预防性服药。针对间日疟病人易复发的特点,在每年春季对上年的间日疟病人进行休止期治疗,减少传染源积累,防止疫情蔓延。 3. 开展媒介调查。在全省设置10个哨点监测县(市、区),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传疟媒介按蚊的监测工作,动态反映媒介密度的消长和变化趋势,为采取有效的媒介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4. 采取媒介防治措施。在发生疟疾疫情时,项目县(市、区)应根据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对疫点采取室内滞留喷洒等媒介防治措施。 5.防治技术培训。培训全省项目县(市、区)疟原虫镜检人员,提高其疟原虫检测能力。 6. 设备配置。为保障疟疾消除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项目县(市、区)、乡(镇)两级基层防治机构配置显微镜115台。同时,为保证媒介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为10个哨点县(市、区)县级疾控机构各配备解剖镜1台。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省卫生厅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及时分发设备。 2.省疾控中心,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等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实施、质量控制、信息收集管理、技术指导与考核评估。 3.各项目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应协助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4.各项目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46万元,对各项目县(市、区)开展疟疾防治药品、设备采购、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补助,各级地方财政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补助经费。 1.药品和设备采购。显微镜及解剖镜的采购由各地按政府招标采购法组织招标采购,并按要求及时下发至各项目单位;抗疟疾药物及杀虫剂等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采购后,下发至各项目县(市、区)。 2.培训、督导服药补助费用。对69个项目县(市、区)县级镜检员培训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督导服药补助,下拨至各项目县(市、区),并根据督导服药情况对参加休止期督导服药的有关人员予以补助。 (三)招标采购 各地根据项目工作需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未经省卫生厅、财政厅批准,不得更改用途,不得挤占、挪用。 (二)项目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检查和督导。 (三)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 附表:2010年疟疾防治项目工作量及资金分配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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