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车祸,命丧公路谁担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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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车祸,命丧公路谁担责

离奇车祸,命丧公路谁担责   俗话说:祸不单行。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的农民张广大就碰上了这样的倒霉事,他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被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挂倒在地,本来只是受了一点轻伤,谁知在被拖离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一辆小客车又撞上了倒在地上的他,造成当场死亡。谁该对张广大的死亡负责?2006年11月24日,仪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复杂而离奇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死者亲属合计获得各方赔偿284858元。      5分钟内连续被撞命丧公路   2006年2月7日19时左右,56岁的张广大和兄弟张广二各骑一辆自行车,在仪征市沿江高等级公路上由东向西往家赶。说时迟那时快,在行至仪征市新城镇红旗村国庆路段时,忽然从后面窜出一辆二轮摩托车,想从张广大右侧很狭窄的地方超越过去,结果将张广大撞伤倒地。驾驶摩托车的是仪征某公司20岁的青年女工王某,车后面坐着同一公司22岁的高某。见撞了人,王某立即一个急刹车停了下来,但两个女青年一瞬间似乎被意外的事故吓坏了,只是呆呆地看着躺在地上呻吟的张广大,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这可是在车来车往的大马路上啊,张广二没顾上和她们争执,连忙把自行车停到路边,然后赶忙把张广大拖离机动车道。不巧的是,还没等张广二把张广大拖到路边,一辆小客车沿沿江高等级公路由东向西快速行驶到这个路段,先撞上站着的张广二,再撞上躺着的张广大,致张广二受伤,张广大不幸当场死亡。驾驶小客车的是仪征市朴席镇55岁的个体业主武某。   2006年3月2日,仪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武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广大、张广二不负责任。武某所驾驶的小客车在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而那辆二轮摩托车是高某借的,该车车主为同公司职工钱某,钱某没有为摩托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各方就如何分责激辩法庭   早上出去的是生龙活虎的男人,晚上却再也回不来了。听到丈夫身亡的噩耗,张广大的妻子孙友宁痛不欲生。办完丈夫的后事,孙友宁和儿子张明朗、张明亮多次找王某、武某等人,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可是几个人互相推诿,都不承认自己是张广大致死的主要责任人,更谈不上赔偿了。母子三人无奈之下,于2006年9月15日把王某、武某、大众保险扬州公司、钱某、高某一起告上了仪征市法院,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246380元、丧葬费10478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人员实际支出费102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340898元。   仪征市法院受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原告当庭陈述了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各被告为责任如何分担争执不休,纷纷为自己辩护。   王某辩称,对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没有异议,但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他认为自己只是把张广大撞倒在地,并没有对他的性命构成威胁,所以不应对张广大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应由大众保险扬州公司在其承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责任分担。另外原告主张赔偿费用过高,应提供依据。   武某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了异议。他说,我是属于正常行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王某将受害人撞倒后没有及时将受害人移离现场,且未在事故现场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所以,王某应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我只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武某也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部分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大众保险扬州公司对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公司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孙友宁、张明朗、张明亮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分清责任获得赔偿   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仪征市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46380元、丧葬费10478元,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张广大因事故死亡,必然引起其家人合理且必须的交通、误工费等实际支出,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此项费用为3000元;原告痛失亲人,客观上必然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法有据的,但50000元偏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合计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以上应赔偿费用合计284858元。   仪征市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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