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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比研究
国内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比研究 【摘 要】本文利用对比研究的方法,总结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提炼了它们的运作经验;同时分析了我国现在使用的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并在对比中提出了不足之处。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制度改革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即加强立法保障,明确社会定位,细化保障对象。 【关键词】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对比研究 1、引言 伴随着老年人口的逐渐增加,社会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几乎在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养老保险都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国内外最早开始关注养老保险问题的往往是一些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它们都是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论述,即便如此养老保险也都是社会保障研究的薄弱环节。提到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关注更少。相对而言,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发展也较为完善;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则起步较晚,相关研究也很少。 2、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2.1各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就与国家立法紧密联系在一起。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是多渠道筹集,并且是多层次的。据统计,在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立法方面,目前,在世界167个国家中,有68个国家单独颁布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立法,占总数41%;经合组织国家有11个国家单独对公职人员颁布立法,占总数38%。而在俄罗斯、东欧,仅有1个国家单独颁布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早在19世纪初,英国就制订了关于政府雇员退休保障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使得英国成为拥有最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西方国家,其中政府雇员被纳入到全体国民共同享有同一标准的养老金制度中;德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雇员的养老金由《联邦官员供养法》规定,其他雇员的养老保险由《职员工人保险法》规定;日本1947年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政府雇员制度;加拿大则具体根据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立法,例如《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法》是加拿大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法律,《公职人员退休条例》和《政府文职机关和养老金退休法案》则具体规范着加拿大各种文职机关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事务;《加拿大皇家警察养老金法案》则具体规范皇家警察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等等。 2.2国外经验借鉴 综合国外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法律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国借鉴: 细分保障对象: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和机关工作人员合在一起立法的,没有形成单独的工资福利及退休养老体系。各发达国家在对公职人员的社会定位异常清晰,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公职人员的权利给予明确保护,增强立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也有利于对其他社会群里的间接保护。加快立法保障:在英、德、美等各国都是以国家立法的强制方式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强制性的养老保险立法可使实行措施更有力,运用范围更广泛,而且可保持长期稳定。认清事业单位在社会体系中的定位:从根本上讲,事业单位之所以出现和存在,源于其目的的公益性,而公益性就决定了事业单位的运行需要由政府来买单,但是事业单位有别于政府机关的重要方面就在于其自身运作的自主性。发达国家的经验亦可看出,对于公职人员的社会保障立法,将会牵引着诸多相关部门的社保制度的变动,因此,依照本国情况明晰公职人员的社会定位十分必要。 3、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3.1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事业单位”是一个很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单位概念。在国外,尽管存在一些相对应的单位和组织,但并没有事业单位这个概念。我国首次在1982年的宪法中有了“事业组织”的称谓,1986年的《民法通则》在第三章第三节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按时间跨度和改革内容可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早期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分分合合的雏形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发展阶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独立深化改革与试点阶段。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 年。此后经历了多次的试点和改革。表1展示了1978年-2009年间我国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的沿革: 表1 我国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制度的沿革 3.2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处于试行阶段,存在着“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没有完善,相关制度没有建立,具体的规则还没确定”等问题,这些不利因素已经严重影响和阻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西方发达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来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经过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代价。而我国50多年来的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总体上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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