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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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

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一、办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二、办理职责:对上海市地方标准统一编制制修订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3.《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办理范围:本市有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或者公民等,均可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要求,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五、办理条件:在本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规范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六、办理程序:(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1.在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时,写明标准立项的目的、意义,即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对于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还应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和标准所涉及产品目录。申报材料包括“上海市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一式二份和项目草案。   2. 上海市地方标准项目每年分两次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4月15日和9月15日。申报项目经初审后,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一个月。经收集意见综合分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然后确定项目并下达计划。   对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确有重大影响的而又急需制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并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快速立项。 (二)地方标准起草   1. 地方标准可以由有关提出立项的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组织起草,或者委托专家起草。   2. 标准起草组,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3. 起草地方标准时,如果已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文本或文本草案,应以这些国际标准作为基础,并考虑本市的基本气候、地理状况和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因素。   4. 起草地方标准时,应当注意广泛听取相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专家和用户的意见。5.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起草组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采标情况、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对于地方标准的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对比;   3) 与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情况的说明;   4)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5)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6) 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   7) 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的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8) 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其中6)、7)款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应说明的内容。   6. 标准起草组如要调整标准主要内容或终止项目时,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1. 标准起草组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把反馈意见整理成“意见汇总处理表”。   2.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编制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电子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标准送审稿”,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四)地方标准审定、批准、发布   1.“标准送审稿”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参加审查的专家应由有关的管理部门、生产、经营、检验、科研机构、消费者及用户等各方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2.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组修改整理成“标准报批稿”(应具有中英文标准名称),并将修改后的“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与“审查会议纪要”、试验验证材料、审查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及相关电子版和标准提出单位报审报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   3. 强制性地方标准还应当提供英文摘要和填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3)中英文纸面文件及电子版。   4. 对贸易有重大影响而又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国内外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五)地方标准备案和出版   1. 地方标准发布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十日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申请备案函;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文;标准批准稿(应具有中英文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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