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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相关知识
工会劳动保护相关知识 工会劳动保护相关知识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21、1985年4月8日,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这三个条例是什么? 答:这三个条例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2、全总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对基层(车间)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机构的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上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止从事哪些劳动? 答:根据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什么是群众劳动保护监督? 答: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是指代表职工群众利益的工会组织,从保障职工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出发,组织并代表职工群众参与劳动保护工作,并实行监督检查。 5、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监督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劳动保护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条例,并同那些严重违反这些法规,轻视职工安全健康的官僚主义行为作斗争。 6、项目经理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制度有哪些? 答:会议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内业资料管理制度,总结评比制度。 7、施工现场应建立哪三项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答:(1)项目经理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责任制;(2)项日经理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监督检查员)工作责任制;(3)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责任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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