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完美”的魏玛宪法“夭折”的原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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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完美”的魏玛宪法“夭折”的原因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试析“完美”的魏玛宪法“夭折”的原因 曹炳霞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魏玛宪法作为一部民主性法律,有其不可否定的历史进步性。但是魏玛宪法仅存了14年就快速的退出了德国的政治法律舞台,魏玛共和国的灭亡宣判了“完善”的民主宪法在德国的终结。这种“夭折”反映出导致魏玛宪法走向灭亡的自身体制性内因,也折射出魏玛共和国建设宪政国家所需的政治、经济、人民的宪政理念等宪政条件缺失的外因。 关键词:魏玛宪法;失败;内因;外因 中图分类号:K51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9A-0187-02   1918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的废墟上,以严谨和理性著称的德国人设计了他们的宪法——魏玛宪法,这是德国社会民主党集欧美各国宪法之精华于一体而提出的,因而是一部近乎完美的现代议会制精神的宪法。① 然而,就是这部“完美”的宪法在其颁布后不久却早早地退出了德国的宪政舞台,留给世人不尽的遗憾和感慨,也留给后人无限的回味和思索。   一、魏玛宪法“完美”之所在   魏玛宪法的制宪者们在立宪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瑞士、英国、法国、美国的宪法,魏玛宪法便是混合了这些国家宪法原则而制定的。它的内阁制政府是仿效英、法的,拥有实权的民选总统是学习美国的,人民复决制则源自瑞士,在宪法思想与制度安排上也让人动容,政治权力属于人民,特别是不分男女皆有选举权。   宪法第一编主要是有关国家体制。政治制度方面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分上、下两院,上院即联邦议院,由各邦政府选派代表组成,下院称国民议会,由年满20岁以上之男女,依照比例代表选举制,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产生(魏玛宪法第22条),任期4年,国会的职权较之帝制时期扩大了,除掌管立法权之外,有权任命内阁、宣战与媾和,内阁必须向国会负责,必须得到国会的信任,否则必须辞职;行政方面,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年满35岁的公民均有被选举权(魏玛宪法第41、43条);司法上,法官地位独立并只服从法律,最高法院解释法律、裁决各种争端。从魏玛宪法的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出,它涉及实行内阁制的种种规定,显然,它是多党妥协的产物。魏玛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德国由资产阶级半封建专制主义的德意志帝国时期进入了魏玛共和国时期。②   宪法第二编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有德国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女在原则上均有同等之公民权利及义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人身自由、选举自由和住宅通信不受侵犯的权利,享有和平集会、结社和接受教育等权利。在经济领域中,宪法规定贯彻公平的原则,人民享有经营工商业和工作的自由,实行社会保险政策,保证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国家为了公共福利可以实行社会化政策,有偿地将适合社会化的私人企业收为国营企业。雇主和职工在工资、劳动条件及生产方面有“平等地位”和“共同决定权”,允许成立工厂、区工人委员会和全国工人总委员会,成立由工人委员会与资本家等有关方面组成的地方和全国经济委员会,“以完成一般经济任务及进行合作以实施社会化法令”。魏玛宪法所规定的大量较为广泛的基本权利是在此之前的任何宪法所没有的。一般认为,魏玛宪法的诞生标志着世界现代宪法史的开端,主要就是从它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而言的。尽管魏玛宪法所规定的这些自由权利,在当时的德国由于法西斯纳粹的迅速崛起并上台执政而不可能真正、长久地发生效力,但这些内容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宪政原则的确立产生了渊源性的影响,并且也被现代各国广泛效仿。因此,与其本身的实际意义相比,魏玛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历史性和世界性的意义更被人称道。③   二、魏玛宪法“夭折”的原因   魏玛共和国,这个德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为什么只经历了短暂的历史就崩溃了呢?这一民主制度过早“夭折”的原因何在?为什么在当时看来是最具民主性色彩的一部宪法,却没有使魏玛共和国走上繁荣之路,却没有能够为魏玛共和国带来稳定的宪政状态,而是经历了短暂的14年光景就烟消云散?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本文拟从内外因的角度作以分析。   1.魏玛宪法“夭折”的内因   魏玛宪法失败的内因主要指魏玛宪法自身地体制性弊端。魏玛宪法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总统的权力过大;二是绝对比例代表制的采用。   魏玛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很大。宪法规定总统有统帅军队、任免总理和文武官员、解散国会(由于同一原因限解散一次)和下令举行新的选举之权以及在紧急时期要求举行全民投票之权,宪法第48条特别授权总统,如某一邦不履行其依照德国宪法或德国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德国总统得使用武力强制之,如德国境内之公共安宁和秩序受到严重扰乱和危害时,德国总统为恢复公共安宁和秩序,得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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