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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租凭合同
PAGE 14 长风景畔广场使用许可协议 甲方(即许可方): 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96号三楼 长风景畔广场物业管理中心(古北路桥北侧) 乙方(即使用方): 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长风景畔广场部分场地之事宜,订立本协议。 许可使用场所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96号长风景畔广场(以下称 “该商场”)铺位号码为[2]楼的指定位置[L2-44](以下称 “该场地”),面积约[18]平方米,及[2 ]楼中庭的指定位置,面积约[ 20 ]平米,提供给乙方经营[卡杰诗]品牌[服务]商品。(该场地的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仅作识别用)。 交付标准 甲方应于交付日向乙方按现状交付该场地。乙方确认,在甲方按现状将该场地交付予乙方,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和签署交接文件后,甲方不再对该场地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将该场地作为[服务]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场地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乙方销售之产品或提供之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二)。甲方并不保证该场地符合该用途的要求。 在该场地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乙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使用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有关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乙方不得将该场地用于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用途或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及不得从事任何将对甲方及/或该商场之商誉及名声造成不良的影响的活动。否则,乙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或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使用期限及营业时间 本协议项下该场地的使用期限为自[2016]年[0103]月[01]日至年[1202]月[3128]日(或根据本协议第11条发生的提前终止之日)。 营业时间为[2016]年[0103]月[01]日至年[1202]月[3128]日期间内每日上午10点至晚上10点,且乙方须维持每年三百六十五(或三百六十六,如适用)日正常经营。甲方有权不时自行决定适当修改营业时间,乙方不得异议,但甲方需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装修期 装修期自2016年[0103]月[01]日至2016年[0102]月[1428]日。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但仍需承担该场地依本协议约定所需支付的装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乙方使用、装修该场地需遵守《长风景畔广场用户手册》(以下称“用户手册”) 、《长风景畔广场装修指南》(以下称“装修指南”) 及该商场管理规约的规定。 乙方应于交付日接受该场地, 并根据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及装修指南使用优质环保材料,并以良好和适当的工艺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场地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并在使用期限内保持该场地处于令甲方满意的良好修缮状态。 根据装修指南的规定,在该场地装修开始前,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编制合适的施工图、方案和规格以及设计和布局方案的示意图和体现装修工程期限和进程的计划(以下称“乙方方案”),应将乙方方案提交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方案应包括所有装修指南中规定的事项。 相关费用及收益计算 使用费 该场地每月基本使用费为人民币[15,000.00]元 物业管理费 乙方须自交付日起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管理公司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元之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元。甲方有权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该场地物业管理费标准做出调整。乙方须于每月第一日或之前缴付当月物业管理费,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扣除和抵销。 推广费 乙方应自交付日起每月向甲方支付推广费人民币[/]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元。甲方有权在使用期限内根据其就该商场提供推广服务的费用增加而不时调整推广费。乙方应于每月第一日或之前缴付当月推广费,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扣除和抵销。 其他费用 使用期限内,使用该场地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如有)、通讯、设备及其它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收到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各项其他费用。若该场地内必须备有一条电话线路,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电话安装费。 履约保证金及预付使用费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时或之前向甲方支付三个月基本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保证金人民币[45,000.00]元整,以确保乙方全面良好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有权用保证金抵扣乙方于本协议下应支付之一切费用及/或因乙方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而对甲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损害进行的赔偿。在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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