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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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介绍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范围:18——65周岁,身体健康 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起至60、70、80周岁(三选一) 缴费方式:趸交、5年、10年、20年 保险责任:1、满期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3、高度残疾保险金 4、轨道及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之和×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累计总保费(含附加)× 110%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10%;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身故保险金:= 保费(含附加险) × 105%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 =【保费(含附加) × 110%】与【现金价值(含附加)】较大者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 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10%;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高残保险金:= 保费(含附加) × 105%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高残) =【保费(含附加) × 110%】与【现金价值(含附加)】较大者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轨道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该身故保险金的200%给付轨道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3倍身故保险金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 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该身故保险金的400%给付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5倍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康福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范围:18——65周岁,身体健康 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起至60、70、80周岁(三选一) 疾病免责期:180天 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 2、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3、主合同保险费豁免 重疾保险金(36种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的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按其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 (8种特定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申请一次,且在任何情况下,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申请次数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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