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学(华南师范大学)3.举证责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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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 正当程序原则(宪法原则) 无罪推定:刑法之基础vs风险 举证责任(证明对象):Winship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Davis v. US:精神病抗辩 杀人 vs 精神病抗辩 原审法院:被告举证;谋杀罪成立 SC:控方没有完成对guilt的举证 Mullaney v. Wilbur:激怒抗辩 初审:法院:指示:区别谋杀与误杀 让W证明“激怒” 结果:有罪;谋杀罪 上诉审:W:指示错误,不应要求举证 M:不是证明“无罪”,而是证明罪轻 最高法: 1.M太形式化; 2.罪之有无与罪之轻重措辞可转化 3.控方:证明罪之成立与程度 4.辩方:只对积极抗辩承担提出责任 5.结果:无罪 Patterson v NY:极度情绪紊乱 NY:NY:法律明文规定被告就EED举证 P:杀人罪法律无效,因为要求被告举证 SC:支持NY立法 1.Mullaney限制控方,而非限制立法 2.控方应证明法定“罪行” 3. Mullaney谋杀罪要件有“不法”,而NY无 来自Mullaney的批判: 过于形式化 立法可能重定义杀人罪以减轻控方责任 Martin v. Ohio 加重谋杀罪vs自卫 法院指示:各负举证责任 M反对:违背Patterson提示的Winship原则 自卫之“紧急”与谋杀之“预谋”冲突 SC:驳回M 法院指示未禁止陪审团考虑自卫 控、辩重叠时仍可要求被告举证,只要陪 审团定罪时也可考虑抗辩 Montana v. Egelhoff 杀人罪法:故意杀人 另一法律:自愿醉态不是抗辩事由 E:后一立法剥夺被告举证机会(醉态与故意冲突) SC:支持M州立法 解读1:不要求故意(第二种杀人罪) 解读2:禁止举证而不违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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