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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辨析—兼评我国企业劳动规章法律制度[法律法规分析]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专题
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辨析
兼评我国企业劳动规章法律制度
丁建安
摘 要:通过对有关企业劳动规章法律性质各学说的比较分析,认为企业的经营需要与劳
动者的权益保护是决定企业劳动规章法律制度的两个基本因素,故提出 “修正的根据二分说”
的观点,主张企业劳动规章系由基于劳资双方合意的契约发挥效力部分和基于企业经营管理
权产生、法律赋予其约束力的部分构成;进而对我国现行企业劳动规章法律制度,尤其是 《劳
动合同法》第4条中劳资双方权利失衡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劳动规章;契约规范;法律规范;劳动合同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9)03—0l11—11
企业劳动规章又被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在有的国家或地区被称为雇用规则、工作规则、劳动规
则、就业规则、职场规则、从业规则等,根据 1959年国际劳工组织 ILO特别委员会的定义,为适用于企
业全体劳动者或大部分劳动者,虽非专门但主要是和就职中劳动者的行动有关的规则。②在我国,一般
认为,企业劳动规章是指企业依法制定的、仅在本企业 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
管理的规则,④与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一道,共为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
利、履行劳动义务。”第39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至
于何为 “重大损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未作具体解释,参照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的规定,“由企业内部规章制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 l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在我国,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均对其产生法律约
束力,不仅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而且可以成为仲裁机构仲裁、法院裁判的
依据。问题由此而生,在劳动关系契约化的今天,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劳资双方平等是劳动关
[作者简介]丁建安,长春税务学院法学系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因对劳动规章的称呼不一,故本文对这些名称不作详细区分,认为其具有同一意义;同样,因对劳动力的使用方称呼不一,故本文对
企业、用人单位、雇主、企业主也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
② 转引自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136页。
③ 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 180页;王昌硕主编:《劳动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98页。
· 112· 北方法学 第3卷总第 15期
系的基本原则 ,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何以有权利以其单方制定的劳动规章约束劳动关
系的相对方?其效力依据何在?这就涉及到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对该问题的不
同回答,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法律制度的整体设计,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法律制度的核心。因
用人单位主要为企业,因此本文将以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为视角,在对当前有关企业劳动规章法律性质
的各种学说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阐释一下作者个人对企业劳动规章法律性质的认识;同时,基于这种认
识,对我国现行企业劳动规章法律制度中劳资双方权利失衡的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 、 有关企业劳动规章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
在现代社会,从事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所受到的法律约束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本人同意为基础的契
约规范的约束,另一个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约束。④因此,企业劳动规章的法
律性质问题,也主要是存在着 “契约规范说”与 “法规范说”两种观点,这特别表现在 日本与我国台湾地
区的劳动法理论中;此外还有 “根据二分说”与 “集体合意说”等折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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