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子女出资以父亲名义购房引发的产权风波
子女出资以父亲名义购房引发的产权风波
案情介绍
张老汉所在单位86年分配公房一套,99年单位最后一次房改机会,允许职工以优惠价折算工龄购买公房产权。但张老汉已年老退休,无力购房,于是向其三个子女提出“谁代父出资购房就取得此房所有权”,三子女中一子张丙表示愿意出资,另两个子女甲乙均表示放弃购房。
当时由张老汉亲笔起草了一份名为《申请公证书》的文件,文件明确如下内容:“由张丙自愿以父亲名义购房,让父亲终身居住免除房租负担,房屋产权归实际购置人张丙,其它人不得提出异议。此协议申请公证”等内容。在该文件上,陈老汉父子四人分别亲笔签字。且张甲张乙在签字时明确写到“放弃购房”。但此文件并未到公证处公证。
协议签订后,张丙出资3万元并折合张老汉的工龄等购房,产权证在张老汉名下。
2000年取得房产证后,张老汉亲笔写下自书遗嘱一份交给张丙,简述前因后果,主要内容与此前四人共同签订的文件基本一致,并亲笔签名,很遗憾的是因此遗嘱是用毛笔宣纸所书,保管不善,在老人去世后,张丙手中的此份遗嘱最后一条落款处的立嘱日期竟然找不到了,但是张老汉的自书内容中提到立嘱时自己的年龄,可以推算出立嘱时间为2000年。
2003年张老汉去世,此时房产市值已达数十万元,张丙提出按此前的约定和遗嘱继承该房,办理过户手续,要张甲张乙配合,但张甲张乙提出要求共同继承该房或得到补偿,协商不成,张丙准备起诉。
张丙找到我代理此案,经审查本案的关键证据《申请公证书》和《遗嘱》均有瑕疵,《申请公证书》并未公证,《遗嘱》落款时间又没有,但是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此案的基本事实。因此我认为该案的胜面还是比较大的,即使对方以《遗嘱》形式有不符不认可,但如果以“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协议关系”为基础,即使此两份书面文件都有瑕疵,只要能证明事实上确实存在“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约定”就有很大机会胜诉。
接手此案后,又指导张丙进行了必要的取证工作,然后到北京市某区法院立案。
法院以继承纠纷立案,在审理中,被告提出了“《申请公证书》未公证”、“所有权以登记为准”、“《遗嘱》形式有问题,应无效”等观点,要求按法定继承。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曾经有过“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约定”,只是被告认为此约定无效。
关于原告在庭审中的相关观点,经整理后形成了书面的代理意见庭后交给法院如下:
代理意见
北京杨文战律师依法接受张丙的委托代理其与张甲、张乙继承纠纷一案。经过庭审及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我对本案形成以下看法:
本案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张老汉的三位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为取得购房机会,免去长期支付房租之负担,提议由三位继承人之一承担买房义务,并以此为条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出资购房的继承人取得该房屋产权,也即继承该房。为此被继承人与三位继承人签订了一份书面文件,内容为由原告出资购房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原告取得该房产权。
此后,原告履行了付款及办理购房手续的义务,在房款交付后,被继承人还又交给原告另一份自书遗嘱,其内容与四人原签署的文件一致,以确认将该房由原告继承。
2003年初被继承人去世,原被告之间为此房的继承权诉至贵院。
在庭审中二被告已明确承认曾在名为《申请公证书》的文件上签字表示放弃购房与继承该房。该文件虽名为《申请公证书》,但文件中对财产的处理已做了相当清楚的表述,而且公证也不是文件生效的必要形式与要求,未进行公证并不能否认文件的效力,该文件实际上是一份协议,被继承人为原告取得该房产权设置的条件就是原告出资购房,待被继承人去世后可完全取得该房。后原告已完全履行了此项义务,文件所设立的条件已成立,由原告取得该房是完全符合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
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继承人出具的另一份自书遗嘱更加证实了由原告继承该房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这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丢失,但并不表示无法证实立遗嘱时间,从遗嘱的开头部分可以看出被继承人自述“现年六十六岁”,从这段表述中可以明确得出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时间。
遗嘱之所以有时间要求,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数份矛盾的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思表示,从本案来看,与处分财产有关的遗嘱性文件只有两份,一份是由被继承人自书,并要求本案原被告共同签字的协议性质的文件,这份文件其实也是一份自书遗嘱,而且本案被告对此已签字确认。另一份是原告履行完毕付款买房义务后,由被继承人自书的另一份遗嘱,这两份文件内容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现在也没有与这两份文件矛盾的文件与之抵触,因此,虽然最后一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丢失,并不代表该遗嘱无效。《遗嘱》与《申请公证书》的内容能相互印证。
此外,即使遗嘱继承的关系不能确认,单从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实际履行的协议的角度来看,此争议房产的归属也是属于原告的。
经过法庭调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