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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是否“冻结”了股东的所有权利
股权冻结是否“冻结”了股东的所有权利
作者:雒东明
案情回放
马某因无力清偿个人欠款被债权人诉至法院。2004年12月,法院判令马某偿还债权人欠款73.63万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查明,马某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29%的股权。于是,法院向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马某所持的29%股权。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问题进行决议。表决时,各股东对马某是否享有股东会参加权、表决权发生争议。
为此,马某向法院咨询,想知道自己是否仍有权行使股东权利。法官告知,股权冻结并不妨碍马某行使股东权利。
法官说法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股权,股权是一个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所谓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权冻结的效力主要及于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股权处分,即转让或设定质押权上,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认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地行使共益权。
可见,作为共益权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均不会因股权被冻结而不能行使。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被冻结的范围。新股认购权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增发、配售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优先于非股东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该权利并非为获取收益,而是一种优先于非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权利。股权冻结主要是对股权收益、转让的限制,其效力不应包括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同时,对股权的司法冻结是对现存股权的冻结,股东认购新股而新取得的股权及其孳息不在原冻结的范围之内。
产品质量有问题,货款为什么照给?
案例简介:
对产品质量有异议 应以适当方式提出
日前,大兴法院审理一起变压器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汇德甫公司给付原告钱江电气公司货款29万元。
原告钱江电气公司诉称,2005年1月,被告与我公司签订了购买4台干式变压器的买卖合同,我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将货物交付被告,但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29万元未支付,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
被告汇德甫公司辩称,对所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先行违约,未提供产品合格单,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变压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江电气公司如约将变压器交付汇德甫公司,汇德甫公司称钱江电气公司未能提供产品合格单,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因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而且汇德甫公司在原告公司用户服务单上盖章确认,视为认可原告公司的产品已符合合同要求。(编辑:刘艺铸)
律师点评:
权利要依法行使、依约定行使,有理不一定赢官司,如果你的理未按法定形式主张的话。
本案,在交易中买方本来是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卖方的产品也确实可能有问题,但是由于买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丧失了异议权,最终导致败诉。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财务资料败诉
作者:张慧宁 喇玮 严万全 发布时间:2006-10-19
日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财务资料侵犯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原告吴有旭、赵成贵提供公司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二位股东查阅,了解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情况。
1996年6月,原告吴有旭、赵成贵与现任公司董事长张少文共同出资组建了青海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组建后,由张少文一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告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开业以来的财务资料,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二原告认为该公司行为侵害了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为此,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青海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拒绝二位原告查阅公司财务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点评:
按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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