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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
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跟我前女友同居5年并且有2孩子 没有领结婚证 算是事实婚姻吗 受法律保护吗 我现在想离婚 她不肯 我可以直接跟别的女人领结婚证吗
中顾网律师解答:
你好,你跟你前女友是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你有义务抚养这两个孩子.当然,你现在也可跟其他女人领结婚证.
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居有了孩子如何解除关系
我们是去年结婚的,但是当时由于时间关系需要外出所以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发现两个人的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律师们说这样不构成、夫妻关系,那么我想请问:如果是同居关系,有了小孩,法律对于这一问题是怎么评定的?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
中顾网律师解答:
现在的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
所以你们的关系是同居关系,没有构成婚姻。
至于孩子,你们是生父生母,在法律上是构成子女关系的,所以你有责任承担抚养义务,不管这个孩子是由谁来带,但你必须负责
至于罚款,跟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人协商吧,他们会给你准确答案的
相关子女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指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非法同居关系”。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止,当事人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解除这种同居关系。但是,无论是前面所说的“非法同居关系”,还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法律问题】
我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我与李某认识。双方很中意, 所以很快两个人就搬到一起住了。共同生活近一年后,我对她的一些行为很反感,多次提出异议,李某就是不改。我忍无可忍,以“性格不合”要求分手。李某为此大为光火,说是我把她从姑娘变成了婆娘,要我给她10万元钱算是补偿。我拒绝了她,她就跑到我单位去闹,搞得我很没面子。无可奈何之际,我写了一纸要求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书递交法院,谁知法院却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这是为什么呢?
【专家解答】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的司法介入,重点在于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所以,只要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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