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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中值得护理工作者思考的几个问题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精神卫生法》中值得护理工作者思考的几个问题 马继红 徐毓 (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 830023)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3)18-0308-02 【摘要】 目的 《精神卫生法》的实施,使精神卫生机构的护理工作者需要在患者自愿住院/出院,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通讯权、探视权等方面作出更为完善的工作,探讨通过转变观念、规范行为、依法职业、做好细节等措施,尊重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精神科护理工作的职业风险。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 护理 患者 权益 1985年,我国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历27年,2013年5月终于要正式实施了,被业界称为“最难产的一部法律”,即便如此网络对本部法律只给出了70分。面对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的这部法律,从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多个方面对精神卫生服务工作和工作者们做了具体的要求,其中涉及精神科护理工作的相关条款,引起了笔者的思考,现做以下探讨: 1、《精神卫生法》中可能涉及护理工作的几项条款 1.1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例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1.2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1.3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治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1.4第四十条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者。 1.5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1.6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2、精神卫生护理工作现状 2.1服务观念存在差异,服务质量缺乏有效的患者监督机制,服务中被植入了“特殊化”的标签。长期以来,精神病院服务群体的特殊性,让社会及服务群体有了被服务者不能正常认知服务质量,被服务者理当接受服务者的管理的认识,精神科护理服务渐出现专科“特殊化”服务观念。同时出现的优良的护理服务得不到患者和家属及时有效的认可,护理人员工作中受到伤害没有有效的防护与解决[1],患者的有效投诉与其精神症状有可能被混淆,微笑服务与严厉的训导式服务出现的患者配合差异,等因素,也推动这种特殊化的形成。 2.2护理人员严重不足,人员流失严重,工作中诸多做法被“习惯化”。按照国家卫生部要求:护理人员:床位是1:0.4,而精神病院实际达到护理人员:床位是1:0.3[2],护理人员严重不足,超负荷工作,同时承受职业高风险精神压力较大,收入较综合医院低,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具备优势,因此人员流失严重[3]。面对这样大量的工作,而重型精神病病房往往是没有陪护的,护理人员全部承担了在院精神障碍者的“吃、喝、拉、撒、睡、娱”和治疗,这种习惯化的做法,更增加了精神科护士的负担和职业风险。 2.3重型精神病病房管理以封闭式为主,服务中患者存在被“强制化”。 我国推进精神科病房开放化管理始于70年代末,但因患者出走引发的各类纠纷与法律问题无法解决而止步,对于部分开放化病房是需要家属陪护的,鉴于精神障碍部分病种相对病程较长,在院时间长,反复住院,陪护问题基本无法实现,因此护理人员承担了部分家属责任,以洗澡为例,有些入院精神障碍者,盛夏蓬头垢面、着衣数十件,拒不洗澡,入院处置即行强行,甚至会约束擦洗,而吃饭、服药、睡觉等亦会有类似情况,精神科护理服务中的患者被“强制化”接受服务的情况是存在的[4] 2.4精神病院投入不同,设备设施的配备存在较大差异,护理工作强度与难度较大。精神科护理工作最大的难度是安全护理[5],而每个医院因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入不同而住院条件不同。建设与综合医院病房相仿的设有卫生间的病房,更符合正常需要,但对于人员缺乏的精神科安全巡视造成更大的困难;精神障碍发病率的升高,使更多的精神障碍者需要住院治疗,那么医院加床又成为现实,无法满足卫生部要求的每个床单元应有的面积,增加了病人产生摩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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