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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返利销售模式下企业涉税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对返利销售模式下企业涉税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商业模式日趋复杂,各式各样的商品促销手段也日趋活跃,返利销售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它在促进销售,繁荣经济的同时,也成为个别厂商偷逃税款的隐蔽手段。 一、返利销售的概念、现状及特点 返利销售是指在品牌代理等销售模式下,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出于提高市场占有率、完善销售网络以及掩盖商业秘密等目的,先将货物销售给下游经销商,并要求下游经销商以等于甚至低于进价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厂家或上游经销商再以返还货币或实物等方式弥补下游经销商的进销差价损失。 为了解返利销售的现状,我们选取XX市北关区的部分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北关区商业比较发达,2011年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9亿元,同比增长20.1%,国税收入中商业税收占到90%以上。商业经销模式灵活,行业销售比较成规模,我们重点选取了家电、医药、服装、电子产品四个行业开展调查,这四个行业主要采取超市模式、品牌直销模式、代理销售模式,行业销售额年均增幅超过10%。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XX市北关区商业企业涉及返利销售情况统计表 行业 抽样户数 涉及返利户 返利户占总户数比例 返利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 服装专卖店 30 17 56.67% 50% 医药 9 9 100% 80% 家电/电子产品 40 37 92.5% 70% 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返利销售比较普遍,在商品销售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抽样30家知名品牌服装专卖店,其中省级代理商(总经销)1家,地市级代理商7家,涉及返利销售17家,占56.67%,返利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抽样9家医药经销企业,全部与上游医药厂商签有返利销售合同,其中医药批发业务几乎100%采用返利模式,零售业务中返利销售额占到6成以上;抽样16家家电品牌零售商与24家电子产品品牌零售商,92.5%的企业涉及返利,70%的销售额涉及返利。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返利销售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网络性。返利销售多以代理销售、品牌销售等新兴销售模式为基础,且多发端于具有完善销售网络的大型生产企业;二是方向性。返利合同多存在于销售网络的前端,或者说多存在于生产企业与批发商或地区总代理之间,但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如一级代理商与二级代理商)之间的销售合同中也会出现返利条款;三是比例性。返利比例多与销售额挂钩,下游销售商完成上游厂商规定的销售规模,以及按照返利合同规定的销售条件(如对外销售价格、销售方式)进行销售将给予规定的返利比例;四是多样性。返利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淡季补贴利息返利、规模返利、折扣返利、货币返利、实物返利和费用返利等。 二、返利的表现形式 实际市场运作中可根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价差关系等作以下具体划分:有机肥生产线 (一)根据支付形式划分 一是折扣或折让形式。即下游销售商进货时,返利直接从上游厂商开具发票票面上以折扣或折让的名义体现,或在进货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双方据以红字冲销。 二是实物或货币形式。即上游厂商以投资、捐赠等各种名义向下游经销商支付货币(银行转账或直接支付现金)或实物(一般以经营商品为主,也可能涉及固定资产等财产转让)。 三是费用形式。即下游经销商在上游厂商账目上直接或间接列支、报销广告费、促销费、安装维修费等各种名目费用,也较难从会计账目上识别其为返利资金。 另外,比较常见的还有厂家定期以销售奖励的名义组织地区代理商集体旅游,以及赠送汽车使用权(汽车不过户,挂上游厂家固定资产账)等,具有一定隐蔽性。 (二)根据支付时间划分 根据支付时间可分为现返、季度返、年度返以及特别制定的阶段性销售目标返利等。现返一般只适用于特殊产品或特殊销售阶段,且不符合返利“与销售额或销量挂钩”这一特质,所以不属于典型返利;而对于季度返、年度返等长短期返利的选择,一般取决于产销双方根据资金周转及返利比例等因素进行的博弈(一般销售额越大,返利支付时间就越短,返利比例就越大),在现实中一般采取长短结合的累计返:季度或年度末计算支付返利=累计销售额×该销售额对应返利比例-前期已支付返利。 另外,返利还可根据出厂价与市场价之间存在价差与否划分为平销返利(市场价=出厂价,无价差或价差很小)与额外奖励性返利(市场价出厂价)。 三、利用返利偷逃税款的常见形式 由于返利模式比较隐蔽,形式多样,且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统一,从而给企业偷逃或规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提供了便利。当前企业利用返利偷逃税款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实物返利“体外循环”,税收流失。实物返利是较为常见的方式,如家电经销商从上游厂商购入微波炉,赠配套厨具、餐具。购入空调、冰箱等大件家电商品,配赠豆浆机、电饼铛等小家电。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上游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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