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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职工案防联保责任管理暂行办法
ZZ县农村信用社职工案防联保责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的内部管理,体现案件防控人人有责、人人有为的思想,杜绝案件事故,创造良好的平安经营环境,克服以往那种“别人违规、与我无关”的思想,形成以“自保、联保、互保”三保为一体的案防管理体制,形成全体员工在工作中互相监督、互相管理、互相制约、互相提醒、互相帮助的人人参与案防管理的氛围,提升内控内管水平,杜绝案件事故,促进业务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银监部门和省联社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联保办法。 第二条 全辖所有与我县农村信用社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均纳入联保管理范围,包括长期合同工、职员、业务员、业务岗临时工、短期临时工、工勤人员。 第三条 联保管理原则 1、依法依规依章依纪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原则; 2、谁担保谁监督管理原则; 3、责、权、利明确的原则; 4、自愿联保的原则。 第四条 联保关系确定: 1、联社理事长为其他班子成员和四位信用社主任进行担保; 2、联社监事长为联社理事长、分管部门负责人及片内信用社主任担保; 3、联社其他班子成员为其片内信用社主任(片内有5个信用社的选出1人由理事长担保)、分管部门负责人担保; 4、信用社主任、联社部室负责人为本单位(不含分社员工)员工担保; 5、分社负责人为本单位员工担保; 6、相关负责人不愿意担保的人员提交联社,由联社监察、人事部门统一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培训后,由本人出具承诺,党委指定相应人员监管;限期达到管理规定要求,否则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被担保人责任与义务 1、必须自觉遵照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严格按监管部门、上级部门和本联社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2、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守法遵纪、敬业爱岗,为客户提供优质、文明、高效、廉洁的服务; 3、必须认真学习金融知识,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 4、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本人的工作中依规操作的同时,还要按照联社“五项监督细则”搞好监督管理工作; 5、应当向担保人通报本人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担保人职责与权限 (一)担保人的职责: 1、督促被担保人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联社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和内控意识;督促被担保人认真学习金融知识、切实掌握岗位技能; 2、督促被担保人按照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内控内管要求进行业务操作; 3、切实掌握被担保人的思想、学习、工作、家庭等动态,有的放矢地开展引导、疏导工作; 4、对被担保人的违规违章等行为(苗头)进行预警、制止和处理,按联社报告制度和渠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二)担保人的权限: 1、有权监督被担保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联社规章制度; 2、有权监督被担保人经商办企业、大额资金炒股和其他金额较大的投资行为;有权监督被担保人家庭债务较大、收入与支出明显不符等行为; 3、有权监督被担保人涉及黄、赌、毒、黑等行为;有权监督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4、有权监督被担保人对上级部门或领导授意和指令不抵制、不报告而迎合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的行为。 第七条 奖罚 1、担保人因不尽职或监督处置不力,导致案件事故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避免的未能避免、应当减损未减损的,在追究作案人、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2、被担保人不学习和掌握相应知识技能,导致工作失误;不遵守规章制度导致工作差错;不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他人作案;本人主观故意违规作案,视情节按照《株洲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应规章进行责任追究; 3、对工作认真负责、监督切实有效发现被担保人行为的、制止案件事故的、成功堵截案件的、有效挽回经济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联保责任书的签订与解除 1、联保责任书一年一签,联保期起1月1日,迄于12月31日;年中工作变动的,按变动时间变更担保人,担保责任划分按工作变动时间; 2、联保期间,担保人不愿继续担保的,书面向联社稽核部报告理由,提请解除担保责任书,对已经提出书面解除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发生案件事故原担保人不负担保责任;对本责任书签订前发生而在担保期发现的案件,担保人原则上不负担保责任; 3、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担保人、被担保人、联社稽核监察部各执一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析,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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