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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4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五节 信用证的种类 图4-9 对开信用证流程图 第五节 信用证的种类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它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份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图4-10 背对背信用证操作流程图 第五节 信用证的种类 背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原证受益人的意旨,原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TRANSFERABLE”字样,才可开出转让信用证。 2.凭原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 2.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该证就失去了那部分金额。 3.中间商要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担保、交纳保证金或占用授信额度 3.中间商可免去开证程序,节省开证费用及保证金。 4.背对背信用证的内容可与原证脱离很多,例如,原证为CIF条款,背对背信用证可改为FOB。 4.转让信用证的某些条款可与原证不同,例如单价、金额减少,装运期、交单期和有效期缩短。 5.即使原证禁止转让,中间商也可以开立数份背对背信用证给数个供货商,只要原证受益人能控制供货商的交货期。 5.如果原证禁止分批装运,则只能全部转让给一个最终供货商。 6.中间商要承担一个独立开证人的付款责任,和一个独立受益人可能面对的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6.中间商在转让证中通常加列待开证行付款后方向第二受益人付款的条件,这样,将开证行拒付的风险、甚至因中间商换单造成符点引起的拒付风险转嫁给最终供货商。 7.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7.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变更条款的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是转让行。 表4-1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增加单复数同义的表述; 议付的含义发生变化 增加对BETWEEN和BEFORE的解释,对FROM的解释更加明确; 允许延期付款信用证贴现; 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标准 ; 若非CONSIGNEE或NOTIFY PARTY,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联系地址可以不同于信用证的规定; 拒付电增加“持单直至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选择; 审单时间从“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删除“合理时间”的表述; 租船人及其代理也可签署租船合同提单; 所有暂保单均不得接受; 超额投保可以接受 ; 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 专题:UCP600与UCP500的比较 专题:UCP600与UCP500的比较 UCP500 UCP600 to、until、till 包含提到的日期 包含提到的日期 after 不包含提到的日期 不包含提到的日期 before 无 不包含提到的日期 between 无 包含提到的日期 from 确定装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 确定装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在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表4-2 UCP600与UCP500关于主要介词的区别 专题:UCP600与UCP500的比较 图4-11-1 可转让信用证的流程图(UCP500) 专题:UCP600与UCP500的比较 图4-11-2 可转让信用证的流程图(UCP600) Thank You! * * * * * * * * * * * * * * * * * 二、跟单信用证的性质 第一节 信用证的概念与性质 是一种银行信用 是自足文件 标的是单据 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的付款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受益人凭单据直接向付款行或开证行索偿。 信用证与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如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图4-3 信用证与贸易合同关系示意图 第一节 信用证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 申请人(Applicant)是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开证申请人通常为买方或进口商。 开证行(Issuing Bank)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所起的作用最为重要。 通知行(Advising Bank)即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受益人(Beneficiary)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在信用证交易中,一般而言,受益人大多是卖方或出口商。 被指定行(Nominated Bank)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一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交单人(Presenter)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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