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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二版)第七章
本章重点提示: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3.危害结果的基本形态 4.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也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的特征 (一)客观性(禁止处罚思想) (二)多样性(复杂多样) (三)法定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标准:依据犯罪客观要件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否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 (一)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无争议) (二)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有争议)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无争议)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二)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三)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四)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受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 违反刑法规范性 不属于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 缺少有意性的行为 1.反射性动作;2.睡梦中的动作;3.精神病人的行为;4.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缺少有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行为 缺少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如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2.不作为的分类 标准:不作为是否成为构成要件的内容 (1)纯正不作为 刑法规范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的内容的犯罪,如不解散罪、不退出罪等。 (2)不纯正不作为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刑法规范以作为方式为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例如,由于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婴儿死亡,构成不作为杀人。 (三)关于持有问题 所谓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 制状态。(一种独立的行为形态) 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以下持有型的犯罪: 如第128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第172条的持有假币罪, 第282条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348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一)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二)将发生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 犯罪的既遂标准 (三)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构成某些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 (四)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 (五)将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六)将造成某种严重的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根据 四、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 (一)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一切结果犯、危险犯的既遂构成均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未完成形态犯罪及行为犯的犯罪构成中不要求危害结果。因此,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非共同要件。 (二)危害结果的作用 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1.危害结果影响定罪 (1)危害结果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的基本形态与加重或减轻形态的重要界限。 (3)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重要标志。 2.危害结果影响量刑(立法、司法) 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1.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独有特征 1.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因果关系只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其他均不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研究之列。 2.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定性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内容是刑法规定的。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形式 (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标准:危害行为是否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 (二)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标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的远近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观点: 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 理由: 刑法因果关系的作用是重要的,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就没有刑法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犯罪。但对犯罪构成来说,认定了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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