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第二版)第十一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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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二版)第十一章

本章重点提示: 1.犯罪预备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2.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4.犯罪既遂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第一节 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的停止形态概念 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直接故意犯罪从犯罪实施开始到犯罪既遂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个形态所形成的犯罪的不同阶段。。 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时是否已完成犯罪为标准,分为两种类型: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亦称“犯罪的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到达犯罪完成阶段前即因为主客观原因停顿下来、不(可能)再向前发展的情况。 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必须以一定的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在犯罪完成阶段前停顿下来,即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停顿下来的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间接故意犯罪以放任自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为主观要件的必备内容。在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客观上实现的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不发生的主观内容。由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不发生的态度不可能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没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四、研究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从客观考察表现的是犯罪行为侵犯刑法所保护利益的程度,从主观考察,包含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内容。因此,正确的认定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不仅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一罪与他罪的界限,同时也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必须具备的全部要件。 认定犯罪是否既遂,科学的标准,只能以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去分析、认定。 (二)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以现实意义的具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的犯罪结果的危险为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危险犯的立法理由,是因为在一些场合,行为危及到特别重要的法益,立法者“不再耐心地等待社会结果的出现,而是着重在行为的非价判断上,以制裁手段恫吓、震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 (三)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以现实意义的对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的犯罪。 这里所说的结果,是指有形的、物质的、直接的并且可以具体测定计算的损害结果。 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的规定都是以该种犯罪的既遂作为标本的。因此,既遂犯的刑事责任,应按照刑法分则对该种犯罪的定罪标准和对该种犯罪所确定的法定刑适用即可。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二)客观特征 1、预备犯的行为人必须开始实施为实施犯罪实行的准备行为,即预备行为应当具备为实施相应的完全确定的犯罪创造条件的这个特征。 2、预备犯的行为人开始实施为实施犯罪实行的准备行为。 3、并不是所有的“为实施犯罪实行的准备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预备,只有那种表面上具有一般违法性的,即违反其它法律的预备行为,国家才能出面干预。 4、犯罪没有实行下去只是由于不以它为转移的情况所致,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人停止犯罪,使犯罪预备的停止形态出现。 三、犯罪预备形态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达出来。 犯意表示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 (2)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达出来。 (3)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有实际的危害性。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有相似之处: 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之前;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思想的流露,它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对未来的犯罪不起实际的作用,犯罪预备已经为未来的犯罪准备了工具和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已为刑法所禁止。 四、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1、准备犯罪工具类型。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就是指准备供实行和完成犯罪而使用的各种工具的行为。 2、创造犯罪条件类型。所谓创造犯罪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为实行完成犯罪提供各种便利的行为。 五、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确定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预备犯刑事责任,其参照的标准是既遂犯,即参照既遂犯的量刑幅度量刑。 (2)预备犯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客观上社会危害较小,故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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