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材交易管理办法.docVIP

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材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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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材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材交易管理办法 (2007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钢材的生产和流通,规范交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经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准设立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l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货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场依托“斯迪尔钢铁网”(),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钢材电子交易,提供物流配送及信息资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经过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本市场批准取得交易摊位,在本市场从事钢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指定,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第七条 交货仓库是指由本市场核准、委托,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检验、保管,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为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交易标的、质量品级、产品规格、交货日、交货地点、交货品牌、出厂日期及是否可转让等。 第九条 交货日为交易双方约定交货的日期,交货价为交易双方约定的交货结算价格。 第三章 交 易 商 第十条 交易商向本市场租用内场摊位或外场摊位。内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内,由本市场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及入网接口;外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外,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本市场提供入网接口。 第十一条 本市场收取摊位费,其标准如下: 租期三个月 1万元 租期一年 2万元 租期五年 5万元 本市场可调整摊位费标准。 第十二条 交易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租用多个摊位。本市场摊位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交本市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l、经过登记注册,从事与钢材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2、承诺遵守本办法及本市场其他相关规定; 3、商业信誉良好。 第十四条 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交易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齐摊位租金后,即可获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由本市场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十五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l、在本市场内进行交易; 2、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相关服务; 3、经本市场批准转租摊位; 4、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选举或被选举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委员会; 6、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l、遵守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2、保护好自己的摊位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账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本市场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 5、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本市场备案; 6、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管; 7、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8、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 交易商可自行安排交易员通过本市场摊位从事交易。交易员有权使用本市场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市场规定、服从本市场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十八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入市交易协议》 (附件一),本办法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摊位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交 易 第二十条 本市场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报价,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钢材购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形成: l、合同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a)买、卖方的名称;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包装方式; f)检验标准和方法; g)交货时间; h)价款; i)结算方式; j)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k)违约责任; l)解决争议的方法; m)合同订立的地点; n)合同是否可转让。 2、交易商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将要购买或销售的货物进行事先约定,包括品种、规格、品牌、出厂日期、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合同是否可转让等等,交易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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